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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的技术管理原则,以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地用热,达到节能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用热企业。文中所述用热设备,不仅指各种工业燃烧设备、换热设备、干燥设备等,也包括企业的制冷、采暖、空气调节等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各种热--功转换设备。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装置所用的,密闭式(全封闭式和半封闭式)电动机-压缩机及其保护装置和控制系统(如有的话)。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要符合相应装置的标准。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单相不超过250V,三相不超过480V的电动机-压缩机在正常使用时严酷条件下单独试验。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在器具中使用电动机-压缩机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带加热、通风或空调系统的加湿器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商用和轻工业应用(也可包括大型独立商业装置)中带加热、通风或空调系统的电加湿器,该器具以蒸发或雾化系统、喷射水、生产蒸汽及类似方式运行,单相器具的大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器具出现的一般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都能遇到的。但是,本部分通常不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和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以下简称“压缩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及活塞式单级制冷剂压缩机组。本标准不适用于以R744为制冷剂的压缩机(组)及以下产品中的压缩机(组):——家用冷藏箱和家用冻结箱;——运输用及特殊用途制冷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热泵)机组的主要性能参数的术语和定义、试验规定、试验方法、试验偏差、总输入功率、性能系数的评定等。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性能试验。冷却塔一体机组、盐水机组、乙二醇机组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干燥工艺及方法、干燥机、干燥机零部件、干燥机工作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干燥技术交流、编写教材、技术书籍和论文报告中术语的统一。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机械及设备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制药机械及设备的设计、制造、流通、使用及监督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包括燃料炉和电炉)及其主要零部件的专用术语。有关电炉部分,参阅GB2900.23-1995《电工术语工业电热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部分涉及的是对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的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本部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等于或小于16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为220V至250V、频率为50Hz的公用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当用6.4的参考阻抗Zref测试时不符合本部分的限值,并因此不能声明符合本部分,对于此类设备可以进行再测试或评估以表明符合IEC 61000—3—11。IEC 61000—3—11适用于每相额定输入电流≤75 A并有条件连接的设备。本部分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的试验条件由附录A给出,试验电路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本标准规定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简称:直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其他同类型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剂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剂压缩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制冷剂为R744的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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