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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内燃机为原动机的下列类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动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电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a)工频(50Hz)电站(60Hz电站可参考使用); b)中频(400Hz)电站; c)双频(50Hz、400Hz)电站; d)直流电站(含内燃机组经整流装置供电的型式)。 本标准适用于0.3~1250kW的电站。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交流(a.c.)发电机组的往复式内燃(RIC)机的基本特性。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往复式内燃(RIC)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在其电压调节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对GB 755-2008有关要求的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用、但不适用于航空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用交流(a.c.)发电机。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用控制装置和开关装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和交流(a.c.)发电机组合为机组运行的术语、设计和性能。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整台发电机组特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溜发电机的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固定式发电机组)的试验方法。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内燃机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柴油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压输出等级在1 kV~11 kV,输出功率不小于100 kW,额定功率因数为0.8(滞后)、额定频率为50 Hz的机组。60 Hz交流发电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淋浴汽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汽车或二类汽车底盘改装的警用淋浴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电源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改装的输出工频(50 Hz)三相交流电的警用电源车。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性能、功能、设备及抢救药品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至少救治及转运 1 个人的救护车。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移动式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含车辆和模拟负载)的现场调试内容和验收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移动式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含车辆和模拟负载)的现场调试。
为提高地质部门技术经济管理水乎,实现产品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做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t本标准作为地质矿产部主管部门和所属及归口管理的厂矿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产品信息管理系统交换信息的共同语言,供计划、统计、生产、技术、科研、会计等业务部门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枢纽、综合通信局站、市话局、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电(光)缆干线有人站、微波站和大中型无线电台等的新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制作日常膳食的炊事汽车,不适用于快餐式炊事车和其它兼有炊事用途的车辆。
本标准适用于供住宿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淋浴车的型式、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底盘和挂车底盘改装的淋浴车。
本标准规定了采血车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随车文件、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已定型的整车基础上改装的采血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