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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给水、锅水、蒸汽回水以及补给水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铝材制造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本标准适用于锅炉主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表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交换设备、过滤设备、热力除氧器等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的要求、测量方法和试验报告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述水处理设备产品鉴定试验、新安装后或者在用设备技术改造后进行调试和验收时的性能试验,也适用于对在用水处理设备进行使用经济性评估时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保障标准体系及其子体系的构建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建立基础保障标准体系,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分类、运行效果、日常水质监测、运行效果定期检验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 MPa,且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处理设施。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5 000、1∶10 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幅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1∶5 000、1∶10 000地形图的测绘,编制地理底图可参照使用。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廓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的测绘。编制地理底图或测绘相近比例尺地图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聚光型太阳能热发电的有关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聚光型太阳能热发电中聚光、光热转换、储热、发电及并网等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验收(包括出厂验收与现场复原试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涉及进行破坏性的各种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转式水泥窑烟气余热,无补燃型烟道式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承压系统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实施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站锅炉中如下承压系统实施风险管理项目:a)炉内承压部件;b)炉外承压部件;c)汽水管道;d)炉水循环泵和汽水管道上阀门的壳体。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站锅炉中如下设备等实施的风险管理项目:a)仪表与控制设备;b)锅炉燃烧系统的设备;c)锅炉燃料贮运系统的设备;d)锅炉制粉系统的设备;e)锅炉除灰系统的设备;f)锅炉疏水排污系统的设备;g)电气设备;h)建、构筑物;i)炉水循环泵和汽水管道上阀门的壳体以外的机械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界区内以蒸汽、水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检验、试验、安全防护、保温及防腐的基本要求等。其中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为介质的管道参照GB/T 20801。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管道:a) 锅炉本体管道;b) 核电厂管道;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d) 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仪表用的管道。本标准不包括非金属管道的材料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管道与锅炉本体范围内的管道分界见图1和图2。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联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汽轮机、燃气轮机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并作为供热热源的新建或改、扩建热电联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清洗单位和人员、清洗方案和清洗介质、化学清洗中金属腐蚀的防止与控制、清洗工艺技术、清洗过程的化学监督、清洗质量、清洗安全保障及废液排放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对水汽空间进行的化学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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