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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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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公路通信网在规划、设计、组网时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系统设备的基本配置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通信网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等级划分以及确定方法、原则、隧道监控系统设备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其他道路的隧道监控系统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有线紧急电话系统(以下简称“紧急电话系统”)的结构与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使用的光纤型、电缆型紧急电话系统,其他应用场合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给出企业利用网络化技术开展产品设计、制造、销售、采购和管理等一系列制造活动的相关技术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面向制造业信息化的网络化制造的开发、应用和测评。
GB/T 2694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路及城市道路隧道环境检测设备的产品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及城市道路隧道用环境检测设备,其他隧道用环境检测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风险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的检验与评价内容,给出了检验与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集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中的埋地钢质管道外损伤的检验与评价,其他的埋地钢质管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用通信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数据通信流程和信息编码。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监控设施之间的数据通信。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的车辆检测器的术语和定义以及通信规程。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车辆检测器之间的数据通信。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的LED可变信息标志的术语和定义以及通信规程。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LED可变信息标志之间的数据通信。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的气象检测器的通信规程。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气象检测器之间的数据通信。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的隧道环境检测器的术语和定义以及通信规程。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隧道环境检测器之间的数据通信过程。
GB/T 34428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地图板的通信规程。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中的上位机与地图板之间的数据通信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所在地区雷暴日等级的划分、雷电防护区的划分、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的设计与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和维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的防雷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其他等级公路机电系统的防雷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消声室和半消声室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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