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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激光基础、激光技术、激光元器件与材料、激光器和激光设备与应用的术语及其符号与单位。本标准适用于科研、生产和教学。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放射学基础、放射治疗设备、核医学设备、辐射剂量学设备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治疗、核医学及其剂量测量领域 内从事科研、生产、监督检验和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高频电灼治疗仪的术语和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高频电灼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治疗计划系统(以下简称RTPS)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应用于医学实践中放射治疗的治疗计划设计;--输入的数据既可通过操作者输入,也可直接从其他设备获取;--输出数据既可打印文图阅览,也可直接输出到其他设备;--并预期:•在适当的许可或合格人员的授权下,由具备所需技能和培训的操作者正常使用;•按照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方法维护,并;•在技术说明书中所规定的环境和供电条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妇科射频治疗仪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妇科射频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该仪器用于妇科相关疾病的手术治疗。
本文件规定了射频消融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射频消融治疗设备及其附件。本文件不适用于进行非创伤性浅表治疗的射频治疗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在 0.5MHz~5MHz频率范围内,由超声换能器产生连续波或准连续波的超声能量,设计用于物理治疗目的超声设备。本标准仅涉及在每个治疗头中采用单平面非聚焦圆片式换能器的超声理疗设备,该换能器产生垂直于治疗头端面的稳态波束。本标准规定了:基于基准试验方法的超声理疗设备输出性能的测量和表征方法;基于基准试验方法由超声理疗设备制造商所规定的特性;超声理疗设备所产生超声声场的安全性导则;基于常规试验方法的超声理疗设备输出的测量和表征方法;基于常规试验方法的超声理疗设备输出的验收准则。本标准不包括超声理疗设备的治疗参数和使用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的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该设备用于肝脏实体肿瘤的消融治疗。
本文件规定了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及其配用附件的要求、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及其配用附件。
本标准规定了射频热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规定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射频消融类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射频消融导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高频手术设备的手术附件,能够通过血管、腔道,把射频能量传递到目标组织,对目标组织实施切割、消融的导管,以下简称导管。
本标准规定了心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心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该设备用于心脏介入射频消融手术。
本标准规定了耳鼻喉射频消融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耳鼻喉射频消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高频电灼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肌电生物反馈仪(以下简称肌反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3.1规定的肌反仪。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针电极记录肌电信号的仪器和肌电诱发电位仪。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超声设备换能器声束面积测量的术语、定义、试验装置以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和医用超声治疗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各医疗、教学、科学研究和生物制品等单位对物资管理、计划、统计及会计业务等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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