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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显微镜产品的分类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及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可见光下进行观察的机械筒长为160mm或无限远的各类生物显微镜。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进行图像观察和处理的各类生物显微镜(以下简称显微镜)。
本标准规定了石英玻璃化学成分分析的试验基本要求、试样制备、方法提要和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和表示。本标准适用于石英玻璃原料、石英玻璃及制品、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化学成分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3、L4、L5、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产品完工时,船厂应提交给船东的船舶产品完工文件(以下简称完工文件)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民用船舶,其他船舶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带钨丝灯用内装式变压器或转换器、电源电压和输出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Ⅰ类和Ⅱ类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要与引用的GB 7000.1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的本部分不适用于Ⅲ类灯具。为了满足本部分的要求而使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变压器或(SELV)转换器不是必须的。但这种变压器或转换器可以满足本部分的特殊要求。
GB 7000系列的本部分规定了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用)的要求,灯具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钨丝灯,包括IEC 60357规定的357-IEC-3155低气压卤钨灯或特制光源在内。 本部分应与GB 7000.1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嵌入式灯具的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空调灯具。本部分不适用于空调灯具或液体冷却式灯具。
GB 7000系列标准本部分规定的要求适用于:--道路、街路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的灯具;--隧道照明;--在正常地面以上总高度低为2.5 m的柱式合成灯具;并且这些灯具使用电光源的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除手提灯以外,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电光源作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应与GB 7000.1的有关章条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用于通风空间的(强制通风)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应与GB 7000.1一直使用。应注意的是,本部分只规定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科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界定了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但不包括信号传输方面的词汇。本标准适用于音频、视频和视听设备及系统范围内基础和常用词汇的中英文名称及定义,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10598的本部分规定了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以下简称“钻机”),也适用于其他同类型钻机。该类钻机主要用于露天矿山钻凿炮孔,也可用于建筑、水利、公路、铁路和港口等土石方工程中的露天钻孔作业。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各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产品化学分析基础性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编写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编写技术文件、书刊以及学术交流和技术业务交往中亦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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