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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液相色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豆干类、豆干再制品、原粮、粉圆、糕点、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固体复合调味料、膨化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调味品、液体复合调味料及添加过乙酸的食品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及限值,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质量评价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渔业船舶系泊、航行及捕捞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造的船长不小于24m的柴油机动力渔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冷库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及制冷系统长时间停机时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卤代烃等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间接制冷系统的冷库。其他类型的冷库和制冷系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产品出售的室内装配式冷库。
本标准规定了中水再生利用装置(以下简称“中水装置”)的分类、工艺组合、通用要求、选型、检验及验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为再生利用目标的中水再生利用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回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其他类型企业和工业园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洗车场所节水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针对GB 15089分类中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7座的载客车辆Ml类汽车的营业性洗车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其他类型的洗车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洗浴场所节水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的洗浴场所,直接采用自然涌出的温泉水作为水源的洗浴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农业、区域牧业、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城市以及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步骤、评估指标与等级划分等。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四级行政区域的旱情评估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用水审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用水审计,其他用水单位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水效对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其他用水单位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生命周期评价(LCA)开展产品、过程或组织水足迹评价的原则、要求和指南。本标准可用于实施和报告独立水足迹评价,或综合环境评价的一部分。只分析影响水质的排入大气和土壤的物质,而非排放的所有物质。水足迹评价结果可以是单一值,或是一组影响指标的结果。本标准适用于报告,不适用于如标识或声明等形式的信息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种源、繁殖与生产、质量检测、包装与运输、防疫与治疗、使用、福利伦理等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等,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取用水和退水等环节的论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红线内公共电网接入点至用户电能计量箱(柜)的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耗监控系统的架构、基础数据定义要求、数据采集要求、数据传输要求、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功能及安全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机构建立、改建能耗监控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