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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调幅广播收音机电声性能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526.5 kHz~26.1 MHz的调幅广播收音机(以下简称收音机)进行电声性能测量的标准测量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电动工具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动工具的技术领域。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电气技术领域中使用的通用术语(如电学、磁学、电子学),由于连接和连接器件的通用术语,用于一般目的的电的和磁的器件的术语,如:电阻器、变压器、继电器等及与这些器件的试验运行条件相关的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组成滤波器组或谱分析仪的模拟的、取样数据和数字方法得到的带通滤波器的性能规范和测试方法。对于给定宽带的所有滤波器,由滤波器的相对衰减特性确定的通带范围是中心频率的恒定的百分数。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仪器可以包含覆盖任何所需频率范围的任何数目的带通滤波器。本标准适用于三种等级的滤波器,0级,1级和2级的性能要求,其允差随等级的增加而增加。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部分是关于在公用电话交换网上两个传真终端之间文件传送所必须的过程。 这些过程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呼叫建立和呼叫释放; ——兼容性校验,状态和控制命令; ——线路状态的校验和监测; ——控制功能和再次呼叫操作员。1.1.2本部分仅规定具有这些相关信号的过程。1)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雷达常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雷达领域的科研、教学等方面,是制定相关标准、编制相关技术文件的依据。
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及类似器具、电玩具以及电动工具的电磁抗扰度。对接至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其他器具,则不超过480 V。器具里可装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电气线路或电子线路。它可以由市电、变压器、电池或其他电源供电。本部分也适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扰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轻工业场所和农场的非人员使用的器具,只要它们包含在GB 4343.1范围内。此外还适用于:——家用和餐饮用的微波炉;——射频能量加热的烹饪灶台和烤箱;——(单个或多个区域)感应炊具;——装有从紫外线到红外线(包括可见光)辐射器的个人护理器具;——为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电源和电池充电器。本部分不适用于:——照明用设备;——专门设计用于重工业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电气装置部件(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打算在特殊电磁场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强电磁场(例如广播发射站附近),或电网产生强脉冲的地方(例如发电站内);——广播和电视接收机、音视频设备以及除玩具以外的电子音乐装置;——医疗电气装置;——个人计算机和除玩具以外的类似设备;——无线电发射机;——专门设计用于车辆的器具;——婴儿监护系统。抗扰度要求的频率范围覆盖0 Hz~400 GHz。与器具安全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而属于其他标准,如GB 4706系列。对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试验为目的而模拟的电路故障运行),本部分不予以考虑。本部分目的是规定范围内的器具抗扰度要求,它包括连续的和瞬态的、传导的和辐射的电磁骚扰以及静电放电。这些规定体现了电磁兼容性抗扰度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兼容在基本概念、骚扰波形、干扰控制测量、设备分类、接收机和发射机、功率控制及供电网阻抗和电压变化与闪烁等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有关电磁兼容的各类标准及其他技术文献。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自动操舵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船用自动操舵仪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电阻法原理测定原棉回潮率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回潮率为3%~13%的原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