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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鲜食苹果冷藏用果的入贮果质量要求和贮前准备、预冷、入库要求、贮期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生产的各类苹果品种鲜果的冷藏。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5章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企业的术语和定义、厂区环境、厂房和设施、设备和工器具、人员管理与培训、物料控制与管理、加工过程控制、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城品贮存和运输、文件和记录、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审核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厂的设计、建造、改造、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地毯产品抗微生物活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地毯的抗微生物活性的测定。本标准亦适用于评估洗涤程序对有关地毯抗微生物活性(由相关方达成一致)效果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机构的设施、管理和运行在质量、安全、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所提及的实验动物包括各种来源的用于实验的动物。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和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对一级、二级和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移动式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包括对移动式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和开放或半开放饲养动物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要求。第6章以及7.1和7.2是对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移动式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移动式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7.3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移动式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移动式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暖通空调系统清洁设备的基础术语、空气系统清洁设备术语、水系统清洁设备术语、消毒与灭菌设备术语和相关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暖通空调系统清洁设备的科研、设计、生产、检测、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以下简称灭菌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仅以过氧化氢为灭菌介质,能够产生等离子体的低温灭菌器。本标准未规定涉及使用风险范围的安全要求,未规定低温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的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和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生化用试剂的通用事项及通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化缓冲剂、糖类、脂类、核酸、氨基酸、酶、蛋白质等生化用试剂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的厂区环境、厂区布局、设备与设施、空气和水的供给、原料的采购及仓储、生产过程的控制、交叉污染的控制、害虫的控制、外来危害的防护、清洗和消毒、质量管理、成品的仓储、返工品的管理、废物的处理、人员卫生要求、文件和记录、投诉处理、产品召回和产品信息及宣传引导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糖企业的设计、建造、改造、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中药药品生产厂房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确认及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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