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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马达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马达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冷却系统、燃油系统、机油系统、空气滤清系统、通风系统、辅助传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辅助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GB/T 6809的本部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燃料系统的术语,并对术语和定义按下述进行分类:——燃料供给系统(3.1);——化油器(3.2);——燃油喷射系统(3.3)。ISO 2710-1给出了往复式内燃机的分类,并规定了此种发动机及其特性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调节阀的术语、订货要求、性能要求、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质量证明书、标志、包装、保管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机组汽水系统及燃油系统用调节阀(汽轮机调速系统用调节阀不在此范围内)。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标以及它们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船舶的主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应急电站和停泊电站所构成的低压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供应范围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用机组,不适用于轴带发电机、中频、工频单相交流以及双频输出的机组。
GB/T 13284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动力源、仪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设计要求。为了符合本部分的规定,也对安全系统其他部分(见图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防止或减轻设计基准事件后果、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统。对于保护整个核电厂安全所需的所有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构筑物和设备,亦可参照使用。图2用3×3矩阵的形式说明本部分的范围,矩阵顶部一行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以分为监测指令设备、执行装置和动力源三个通用单元,它们代表一组设备为很多独立的安全功能提供类似的功能特性。矩阵左边一列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分为反应堆停堆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辅助支持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三个工作单元。图2同时给出了矩阵每一部分典型设备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据其用途可能分属于几个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GB/T 14652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艇长不大于24 m的小艇上,设计用于工作压力不超过0.34 MPa、内径不大于10 mm及以下;和不超过0.25 MPa,内径大于10 mm的输送汽油和柴油的耐火燃油软管的一般要求和物理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艇内装有永久固定燃油系统的小艇所用的软管,不适用于完全位于艇艉井内并与舷外机直接连接的小艇所用的软管。 非耐火燃油软管的技术要求见GB/T 14652.2《小艇非耐火燃油软管》。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正三轮摩托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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