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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用的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汽车。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工程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压法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半消声室精密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定义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185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声功率级的测定方法 使用标准声源简易法。本部分适用于GB/T 6072.1适用范围的往复式内燃机(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发动机),以及尚无合适标准可使用的其他内燃机。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用柴油机分类、柴油机工作过程、柴油机的动力、经济指标及使用性能、柴油机试验及柴油机的主要零部件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用柴油机。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拖拉机低温起动性能试验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电起动和手起动的农业拖拉机低温起动试验。汽油机起动(包括二级起动型汽油机)、反冲起动(小型汽油机为动力的机型)等拖拉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骑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在台架上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机械便携手持式油锯(以下简称“油锯”)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林用油锯和修枝油锯,以汽油机为动力的高枝锯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泵、包括无动力消防泵、消防泵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以清水、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溶液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泵。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试验台上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对于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旨在规定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见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每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一种试验循环进行评定。附录A、附录B、附录E和附录F各包含一种只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发动机和机械类型。对于某些非道路用发动机,必需进行现场烟度试验而不必进行试验台烟度试验。对于有附加要求(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机械所用发动机,可能需要附加试验条件和专用评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高空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作业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业车(以下简称作业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在稳态试验工况下测量柴油机进气流量的推荐方法。所讨论的测量方法仅限于工业上通常使用的计量系统和相关设备,特别是喷嘴、层流装置和涡街流量计。本标准规定了精确度指标,并且阐明了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有关测量柴油机排气质量流量的推荐方法在本范围内只占极小部分。 本标准的目的是提供在发动机试验室环境下正确测量柴油机燃烧空气流量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盘式制动器、鼓式制动器、气压制动传动装置、液压制动传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修理竣工的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挂车的制动器和制动传动装置的修理,其他车辆制动器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性能台架试验方法,其中包括各种负荷下的动力性及经济性试验方法,无负荷下的起动、怠速、机械损失功率试验方法以及有关气缸密封性的活塞漏气量及机油消耗量试验方法等,用来评定汽车发动机的性能。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载货汽车及其他陆用车辆的内燃机,不适用于摩托车及拖拉机用内燃机。该内燃机属往复式、转子式,不含自由活塞式。其中包括点燃及压燃机、二冲程及四冲程机、非增压及增压机(机械增压、涡轮增压及中冷)、水冷及风冷机。 凡新设计及有重大改进的发动机定型试验、转产生产的发动机验证试验以及现生产的发动机质量检验试验等,均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还可作发动机制造厂和汽车制造厂之间交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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