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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用材料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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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衡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衡器的标准编写、书籍出版、文件编制、技术交流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测试时,环槽铆钉、套环和铆接后的机械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记方法及验收与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拉铆紧固连接的环槽铆钉连接副。本标准适用的环槽铆钉连接副:——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Ⅰ型,性能等级5.8R、公称直径5 mm~10 mm;性能等级8.8R、公称直径12 mm~35 mm;——由合金钢制造的Ⅰ型,性能等级10.9R、公称直径12 mm~36 mm;——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Ⅱ型,公称直径5 mm~20 mm。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扩建和改建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钢轮钢轨制式和跨座式单轨制式,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桥梁工程的设计。本规范适用的桥梁跨度为:梁式桥不大于150m;斜拉桥和拱桥不大于400m;结合梁不大于80m。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自导向轮胎式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技术规格、一般规定、车辆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走行机构、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与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高架桥和隧道中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的自导向轮胎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规范供制定、修订衡器计量技术法规使用,在衡器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及相关领域亦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工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工厂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货车用上拉杆lu型的型式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及标记等。\t本标准适用于转向架制动杠杆为直立式、制动缸内径为356。及以下、不安装闸瓦间隙调整器的铁道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货车用上拉杆m型的型式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及标记等。\t本标准适用于转向架制动杠杆为直立式、制动缸内径为356mm及以下、不安装闸瓦间隙调整器的铁道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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