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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高等院校课桌椅的大小型号、功能尺寸、分配使用及其他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课桌椅的生产加工和使用。
GB/T 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本部分适用于专供工业和商用的便携式电动喷雾抽吸器具及其电气附件,使用适合于清洗墙面屋顶、椅套椅衬、地毯、地板覆盖物或硬质面层的水基清洗剂。本部分涉及的器具,其内部清洗剂的压力为正压且不大于25×10<上标5>Pa,或其内部压力(单位:Pa)与清洗剂流量(单位:L/min)的乘积不超过10<上标8>,而其内部喷嘴出口处清洗剂的温度不超过85℃。本部分还适用于处理有害粉尘(如石棉)的、或处理有附加要求的液体的机器。本部分也适用于采用其他能源形式代替电动机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器效应。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在脉冲输入行驶和随机输入行驶工况下的平顺性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类、N类车辆。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拖拉机和机械用各种驾驶座标志点(SIP)位置的测定方法及测定设备。 本标准给出了驾驶座上SIP相对于固定点位置的一个统一的定义方法。SIP可在驾驶座上单独测定或驾驶座装于机械上且处于工作环境下进行测定。SIP是驾驶座的特性。该点可以由驾驶座制造厂提供。 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GB/T 1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直背椅、凳类家具的两种稳定性试验方法:试验法和计算法。这两种试验方法所规定的加力方法和加力部位是相同的,所得出的试验结果是等效的。本部分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等场合使用的各种直背椅、凳类家具,以及调节成直背状态的躺椅和靠背可倾式座椅。本部分不适用于多位排椅及其他多用椅,以及调节成可躺卧状态的躺椅和靠背可倾式座椅。
GB/T 1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类椅、凳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家庭、宾馆、饭店等场合使用的各种椅、凳类家具。本部分不适用于转椅、儿童用椅和陶瓷、藤柳等材料制作的椅凳类家具。
GB/T 10357的本部分规定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稳定性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类家具。
GB 10395的本部分规定了设计和制造自走式、悬挂式、半悬挂式和牵引式农林机械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其符合性判定方法。本部分还规定了制造厂应提供的安全操作(包括遗留风险)信息的类型。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险(附录A中列出)、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与制造厂预定和预见状态下使用农业机械相关(见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环境危险、道路安全、电磁兼容方面要求,也不包括动力传动机构的运动件要求,但防护装置和屏障的强度要求除外(见4.7),还不包括振动方面技术要求,但振动声明方面要求除外。本部分还不涉及与维修人员保养或维修相关的危险。GB 10395的本部分适用于农林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本部分涉及的所有危险将不会都出现在某一特定机器上。对GB 10395本部分涉及的任何机械,若有直接适用该类机械的GB 10395专用部分,则应优先执行该GB 10395专用部分的规定。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和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下标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乘员舱内部构件、操纵件、顶盖或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的电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员前方180°范围内直接视野的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l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轮椅车的术语、定义、缩略语、型号、技术要求、抽样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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