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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具安全控制装置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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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材料及结构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安装、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热水热水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 kW,大供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 MPa、供暖水温不大于95 ℃的室内型强制给排气式、室外型家用供暖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供暖热水器)和家用两用型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两甩热水器),包括冷凝式的供热水热水器、供暖热水器和两用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二甲醚燃气灶(以下简称燃气灶)的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GB 25035规定的二甲醚为气源、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及其组件(以下简称“控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控制装置:--自动和半自动阀;--燃烧控制装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和空气比例调节装置;--压力调节装置;--旋塞阀总成;--温度控制装置;--多功能控制装置;--压力传感装置;--阀门检验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汽压力不大于80 k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 L的蒸汽发生器类燃具;b)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类燃具;c)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腔体内压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炉类燃具;d)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炉类燃具;e)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口有效直径不小于600 mm的大锅灶类燃具;f)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炉,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矮汤炉等平头炉类燃具;g)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压固定式沸水器类燃具;h) 焖饭量大于等于6L的饭锅类燃具;i)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机类燃具;j)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类燃具;k)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 kW的烧烤炉类燃具;l)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35 kW的热板炉类燃具;m)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类燃具;n) 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自动和半自动阀(以下简称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进口压力不大于500 kPa,用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燃烧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蒸箱、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以电磁、电动或以机械方式直接或间接操作启闭的常闭阀门。本标准不适用于CJ/T 132规定的阀门。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以符合GB/T 13611的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常压固定式燃气沸水器的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备饮用水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100 kW的室内常压固定式非冷凝式燃气沸水器(以下简称“沸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以下简称“熄火保护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明大工作压力在10 kPa以下,公称连接尺寸不大于DN50,并使用符合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器具上用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本标准也适用于:--由热电势驱动的、能被单独测试的、用于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的电磁阀;--火焰传感用的热电偶;--使用辅助能的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例如外部提供的电能)。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取暖器(以下简称取暖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的取暖器,包括:a) 额定热输入不大于20 kW的家用取暖器;b)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不大于120 kW的非家用取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室外使用的取暖器、冷凝式取暖器、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取暖器、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取暖器。
本标准规定了加热生活用水的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分类和型号、材料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除人工煤气之外符合GB/T 13611规定燃气、额定热输入不大于70kW的强制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强制给排气式冷凝热水器和室外型冷凝热水器。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运。本标准适用于标明大工作压力在10kPa以下,公称直径不大于DN50,并且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器具上的阀门。本标准适用于以电磁、电动或以机械方式直接或间接操作的阀门。本标准适用于流体驱动控制阀(流体如:气体、液体)。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关闭位置指示开关的阀门。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燃气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 kW带有排风装置的集成式燃气灶具。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
本标准规定了炊用燃气大锅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 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以下简称阀总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明大工作压力在10 kPa以下,公称尺寸不大于DN25,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器具上的旋塞阀总成。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用具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大工作压力在10kPa以下、公称直径不大于DN50、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器具用、闭环控制的能被单独测试或作为燃气用具(或燃烧器)部件进行测试的家用燃气用具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和燃气燃烧器具用气动式燃气/空气比例调节装置(以下简称“比例调节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安装和操作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标明大工作压力不大于50 kPa,公称尺寸不大于DN250,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由空气压力改变燃气压力且能够单独测试的比例调节装置。由燃气压力改变空气压力的比例调节装置可参考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机械联动的比例调节装置和电子控制的比例调节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商用厨房等使用,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安装在室内、燃烧产物机械排至室外的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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