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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 GB/T 1921 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04MPa 至小于 3.8MPa 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蒸汽锅炉和 GB/T3166 所列额定出水压力大于 0.lMPa 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0.7MW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锅炉经济运行的定义、基本要求、运行分级、技术指标、监测方法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热风炉、余热锅炉及电加热锅炉。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海水脱硫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其他行业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尾气处理适合采用烟气海水脱硫措施时可以参考执行。
GB/T 28847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功能框架、基本功能,以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实施。
本标准给出了钢铁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不同规模的钢铁企业,具体包括:GB/T 4754—2011中所规定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类中的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金属制品等行业。
本标准给出了实施钢铁生产过程能量系统优化的原则、步骤及其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过程能量系统优化工作,新建或改扩建钢铁生产过程项目的能量系统优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供暖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的项目边界划分和能耗统计范围、基本要求、测量和验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及相关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优化控制的应用系统的数据模型,及与典型楼宇通信协议的映射。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冷(热)水及冷却水系统、热源及热交换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优化应用的通信集成。
本标准给出了焦化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组织生产的焦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碳制甲醇生产装置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工艺设备与材料、主要辅助工程、验收、运行与维护、产品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氧化碳制甲醇生产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GB/T 36160的本部分规定了以气体或者液体燃料为主的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制冷和供热单元的分类组成、评价指标、系统配置要求、运行优化及管理。本部分适用于采用气体或者液体燃料为一次能源的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制冷和供热单元的选型、设计优化和运行管理。其中,楼宇分布式供能站原动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10 MW;区域分布式供能站原动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 MW。本部分所用评价指标以燃气为主,液体燃料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执行。评价指标中不包括补充冷热设备输出的能量和辅助系统消耗的能量。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的测试统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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