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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由于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不能仅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岩洞处置和钻孔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核设施和其他辐射装置附近环境地表的γ辐射剂量率,也适用于其他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功能及实施该功能的系统和设备的分类方法,并确定了各类别在功能度、可靠性、性能、环境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核电厂所有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污染的类别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信息管理,也适用于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应急响应。
GB/T l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的基本要求。内容涉及与应急野外辐射监测有关的问题,包括组织、人员组成和培训、设备和供给、程序和技术、样品分析。 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环境监测,也不涉及剂量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活动。
1.0.1为统一建筑工程咨询活动分类,规范工程咨询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提高工程咨询的科学化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咨询的分类与分解。1.0.3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应按本标准进行界定。1.0.4建筑工程咨询的分类与分解,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各级山岭公路隧道。对于采用盾构法或沉管法施工的公路隧道,其平纵设计标准、建筑限界及结构设计原则等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标准规定了使用深层型核子水分-密度仪现场测定土石材料原位密度和含水量的方法以及辐射安全要求。本部分标准适用于将深层型核子水分-密度仪探棒通过钻孔或测量导管放至地面下预定深度,采用γ-射线散射法和快中子被氢原子慢化法测定材料原位密度和含水量;以及固定在同一测点进行重复性测量,检测材料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日常监测和核事故情况下海洋环境样品(海水、沉积物和气溶胶)中主要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测量方法,包括样品采集、处理、仪器分析和结果计算的方法和程序。本标准涉及的方法包括海水中铯-137、铯-134、银-110m、钴-60、钴-58、锰-54、锌-65、铈-144、镭-226的联合测定-γ能谱法;海洋沉积物中铯-134、银-110m、钴-60、钴-58、锰-54、锌-65、铈-144的联合测定-γ能谱法;海水和沉积物中钚-239,240的测定-α能谱法;海水和沉积物中总铀的测定-激光荧光法;海水和沉积物中总β的测定;海水和沉积物中钋-210的测定-α能谱法;海水和沉积物中锶-90的测定-HDEHP直接萃取-β计数法;核事故状态下海水中铯-137、铯-134、银-110m、钴-60、钴-58、锰-54、锌-65、铈-144的快速测定-γ能谱;核事故状态下气溶胶中铯-137、铯-134、碘-131、银-110m的快速测定-γ能谱。本标准适用于日常海洋放射性调查以及核事故状态下海洋放射性应急监测中相关海洋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核素检测。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固体闪烁探测器和半导体探测器的低本底α、β测量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不适用于流气正比计数器以及液体闪烁计数器等类型测量仪器的检定。
本规程适用于流气正比计数器总α、总β测量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本规程不适用于固体闪烁或半导体类型探测器的低本底α、β测量仪和液体闪烁计数器的检定。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人员、管理人员辐射防护培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他反应堆设施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调査范围、布点原则、调查内容与频次、样品的采集、监测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报告编写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査,并可作为核电厂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本标准亦适用于核电厂其它阶段的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査,但调査范围、内容及频次可适当简化。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蒸汽发生器传热管在役检查的基本要求,包括检验人员要求,检验所采用的设备、技术和方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材料为非铁磁性的Inconel 690、Incoloy 800及奥氏体不锈钢的蒸汽发生器传热管(传热管外径16mm~24mm,壁厚0.9mm~2mm)的涡流检测。检测从传热管的内部进行。在多数情况下,检测的范围为传热管全长,包括管板或集流管内的胀管区和弯管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仅限于检测其中的一部分。本标准也可作为材料和规格符合上述要求的蒸汽发生器传热管或其它热交换器传热管出厂检查或在役检查(包括役前检查)的参考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期间执行环境辐射监测和运行前的调查。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环境辐射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用反应堆冷却剂泵(以下简称主泵机组)设计和制造的一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用轴密封型主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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