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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储罐外防腐层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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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腐蚀控制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应遵循的低要求,包括基本规定、防腐层设计、阴极保护设计、干扰防护、施工与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和海底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输送介质温度低于100 ℃的油、气、水管道的外腐蚀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表面阴极保护系统设计、施工、测试、管理与维护的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埋地钢质油、气、水管道。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数据采集与整合、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风险消减与维修维护、效能评价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遵循GB 50251或GB 50253设计,用于输送油气介质的陆上钢质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站内工艺管道的完整性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管道投产、运行、维护和修理的技术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遵循GB 50251或GB 50253设计,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介质的陆上钢质管道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场站内区域性阴极保护系统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要求、准则、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文件资料及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建场站内的埋地钢质管道、设备及储罐罐底外壁的区域性阴极保护。其他埋地金属结构的区域性阴极保护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全寿命周期完整性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其他常压或低压(工作压力小于0.1 MPa)储罐的完整性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埋地储气装置外表面阴极保护的确定、准则、系统的设计、安装、杂感电流的控制、运行测试和维护、记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已建的金属埋地储气装置外表面阴极保护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和滩海陆采油田注水工程以及气田采出水回注工程注入部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为贯彻执行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为有效地控制高压交流输电系统和交流牵引系统对埋地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交流干扰腐蚀危害,减轻交流干扰和雷电对腐蚀控制系统的影响,规范交流干扰防护工程的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管道交流干扰的调查与测量、交流干扰腐蚀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在干扰区域,宜由被干扰方、干扰源方及其他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防干扰协调机构,按统一测试、统一评价、分别实施和管理的原则,联合设防、协调、处理,减轻干扰。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要求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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