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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连续铸铁管的分级、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质量证明书、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水及输气用的连续铸造灰口铸铁直管(以下简称铸铁管)。铸铁管的使用应参照有关管道设计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在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铝制(即罐体部分的壳体、封头以及其上焊接构件为纯铝及铝合金材料)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运输浓硝酸、冰醋酸、乙二醇、过氧化氢、丙烯酸酯以及类似介质用的铝制铁道罐车。对不能用本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罐车,允许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进行设计。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项目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及生产期间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及生产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钢轮钢轨制式和跨座式单轨制式,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桥梁工程的设计。本规范适用的桥梁跨度为:梁式桥不大于150m;斜拉桥和拱桥不大于400m;结合梁不大于80m。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规定了50℃时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小于0.1MPa的不锈钢铁道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温度≤50℃,装运精细化工产品的标准轨距的不锈钢铁道罐车。
1.1本规程适用子化工企业、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 1.2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并采取下列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1)生产过程中尽量少产生静电荷; (2)泄漏和导走静电荷; (3)中和物体上积聚着的静电荷; (4)屏蔽带静电的物体; (5)使物体内外表面光滑和无棱角。 1.3静电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导毒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洚电接地连接系统是静电接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4本规程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而对增泄措施、静置时间、空气增湿和地坪导电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1.5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计算,可参照GBJ 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地震区的约束混凝土柱组合梁框架结构。本规程不适用于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
本规程适用于100m及以下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自承重外围护体系的模块化蒸压加气混凝土轻钢复合保温墙体的设计、加工制作与运输储存、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内衬离心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直径DN100mm~DN2600mm离心法水泥砂浆内衬直管,机械喷涂或手工涂抹水泥砂浆内衬管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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