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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化工设备隔热保温涂料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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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化学工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精对苯二甲酸工厂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不包括为精对苯二甲酸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办公设施。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行业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机、风机、化工用泵、离心机、搅拌器、过滤机、干燥机和制冷机现场组装或整体安装通用规定的施工及验收。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装置管式炉及化工生产过程中受火焰直接加热、焙烧、焚烧及气化的圆筒炉和箱式炉的设计,也适用于燃烧器,管架及管板,烟囱、烟道、调节挡板及通风设备,附件和构件设置、选用,测试及安全接口设置等的设计、选用。 本规定不适用于重油气化喷嘴等非燃料燃烧用的喷射器及混合器的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工程管道所用的管架的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桁架式高烟囱和带拉绳烟囱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1.2.1本规定适用于高度大于1Om,且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的裙座自支承立式钢制塔器。 1.2.2本规定不适用于带有拉牵装置、带有砖板等非金属衬里及带有有色金属衬里的塔器。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以无机盐类经加热熔融后形成的熔体混合物(以下简称“熔盐”)为载热介质的熔盐炉(加热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等。2 熔盐使用温度为350℃~600℃,佳工作温度为400℃~550℃,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3 炉型为圆筒形管式炉和方箱形管式炉。4 燃烧燃料有: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固体燃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范围:1 加热系统中的用热设备。2 以电源或其他能源供热的熔盐炉。
本规范适用于碳钢、铸铁、低合金钢和不锈钢制造的化工设备、管道及钢结构的外防腐。本规范所适应的环境条件包括工业大气(统称为大气)、液体介质、土壤等。本规范采用的防腐方法包括非金属涂层、涂敷层和包覆层,不包括金属喷涂、金属镀层和电化学保护等防腐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化工、石化行业的管道工厂化预制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预制、检验、试验及产品交付条件等。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的碳钢、铬钼合金钢、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的工厂化预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工厂化预制:1 核能工业管道;2 航空航天工业管道;3 电力专用管道;4 矿井井下管道。
本规定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高合金钢和复合钢板制设计压力低于10.0MPa,设计温度高于-20℃的各类日用化工、制浆造纸、制糖、制盐、饮料等轻工行业用的容器设备。\t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类容器。\ta. 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tb. 经常搬运的容器;\tc. 受辐射作用的容器;\td. 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材料、绝热计算、绝热结构的设计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绝热衬里设计和有特殊要求的管道绝热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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