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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

发布日期: 2024-06-21 17:34:53 -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9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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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97-2016电工术语 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

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本标准对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作出了规定。

GB/T 4835.1-2012辐射防护仪器 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 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4835的本部分适用于测量由外部β、X和γ辐射产生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的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按ICRU 47号报告的建议)、本部分仅适用于在工作场所和环境中使用的便携式测量仪和监测仪、本部分适用于测量由外部β和/或X以及γ辐射产生的剂量当量或剂量当量率的仪器,剂量范围为0.01 μSv~10 Sv,剂量率范围为0.01 μSv 、 h<上标-1>~10 Sv 、h<上标-1> ,表1给出了能量范围、所有能量值是主要剂量量的平均能量、

GB/T 4960.1-2010核科学技术术语.第 1 部分:核物理与核化学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物理与核化学领域基础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物理与核化学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GB/T 4960.3-2010核科学技术术语 第3部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有关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技术交流等。

GB/T 4960.6-2008核科学技术术语.第6部分:核仪器仪表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GB/T 4960.8-2008核科学技术术语.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GB/T 4960.9-2013核科学技术术语.第9部分:磁约束核聚变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磁约束核聚变领域内编写标准和技术文件、翻译文献及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GB/T 7165.1-2005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GB/T 7165.2-2008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第2部分:放射性气溶胶(包括超铀气溶胶)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的本部分适用于同时、延时或顺序测量向环境排放的气溶胶排出流的设备。这类设备应具有下述功能:-测量气溶胶排出流的体积活度(Bq/m<上标 3>)和/或气溶胶总排放活度(Bq);-当超过预定的体积活度或预定的气溶胶总排放活度时,启动报警信号。这类设备用于在宽范围内测量活度,包括在很大的天然本底中存在很小的量。天然本底的气溶胶中通常存在<左上标 222>Rn和<左上标 220>Rn的子体。在监测低水平活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鉴别本底活度。为了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可以对取样后的过滤器进行补充或后续的实验室分析。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特殊的标准要求,包括技术特性和一般试验条件,并给出气溶胶排出流监测仪可行方法的实例。GB/T 7165.1-2005给出了一般要求、技术特性、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机械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除非另有说明,这些要求均适用于本部分。

GB/T 7465-2015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

本标准规定了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的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活度(以下简称活度)大于10 TBq的远距离治疗用钴60γ源、工业辐照用钴60γ源,也适用于γ刀治疗用钴60γ源、探伤用钴60γ源以及其他用途的活度大于10 TBq的钴60γ源。

GB 9132-201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由于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不能仅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岩洞处置和钻孔处置。

GB 10252-200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GB/T 10264-2014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剂量范围在0.01 mSv~10 Sv内的光子或β辐射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H<下标p>(10)或H<下标p>(0.07)、或者周围剂量当量H<上标*>(10)的热释光剂量测量(TLD)系统。对于不同的实用量和辐射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能量范围(见下表)。表中的全部能量值均为常用剂量学量的平均能量。本标准适用于能以所需的单位(Sv)评价读出剂量的热释光剂量(TLD)测量系统。仅对使用其他剂量计测量的天然本底辐射进行修正。对于影响量的固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要求,例如,光子能量范围80 keV~1.25 MeV(表3~表5)。剂量测量系统应满足针对低范围规定的要求。但制造厂可对不同影响量规定更大的范围,例如,60 keV~7 MeV。这些更大的范围称为额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剂量测量系统应满足针对额定范围规定的要求。因此,通过规定一组满足本标准规定要求的范围(剂量、能量、温度等)对剂量测量系统进行分类。本标准规定了上述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辐射特性以及环境、电气、机械、软件和安全特性。由于仅关注系统性能,在型式试验期间按本标准要求不检查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绝对校准。在常规试验期间检查绝对校准。本标准内容不包括对中子剂量计的要求,也不涉及对结果数据的处理。

GB/T 10630-1997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GB/T 11682-2008低本底α和/或β测量仪

本标准规定了低本底α和/或β测量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弱α、β放射性活度或表面发射率的仪器,也适用于多用途仪器中的测量弱α或β放射性的部分。本标准不适用于测量α或β能谱类型的仪器。

GB/T 11713-2015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高纯锗(HPGe)7能谱仪分析样品中7放射性核素的通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实验室测量分析γ射线能量大于40 keV且特征谱线能够分辨开的γ放射性核素。

GB 11806-2019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运输条件、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要求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终抵达地的接收和卸载。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a) 已成为运输手段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b) 在单位内部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即厂内运输;c) 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d) 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质;e) 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f) 已加工过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5.1和5.2规定的豁免值的10倍。对于含有未处于长期平衡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应按照5.2.3计算其放射性活度浓度;g) 任何表面带有放射性物质但数量均不超过本标准3.13规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体物体。当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风险,或与其他危险货物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GB 11928-198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贮存(以下简称“废物暂时贮存”)。 本规定不适用于尾矿渣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

GB 11929-2011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废液(以下简称“高放废液”)贮存厂房设计所涉及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贮存厂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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