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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对在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设施中,用于抽取真空或提高压力或两者都有的干螺杆和喷油螺杆回转压缩机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基本设计、辅助设备、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及卖方资料等要求。是用作专门用途的工艺流程压缩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的空气压缩机、液环式压缩机和叶片式压缩机。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设计和制造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在预定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错误使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所有重大危险(见第4章),并且规定了可消除或减小这些重大危险的适当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附录A所列的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以及没有具体安全要求标准的其他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类型移动式道路施工机械的安全要求,应与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联合使用。这些具体机种的安全要求标准不再重复本标准的要求,而是对本标准进行补充或代替本标准中不合适的部分。 对于具体机种,应首先满足其特殊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 5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大设计总质量在3 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 0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非公路后卸式刚性电传动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自卸车”)。
GB/T 35205的本部分规定了非回转的带伸缩臂的越野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一般安全要求。此类叉车具有铰接或整体式车架,装有伸缩臂式起升装置(铰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装置货叉及货叉架。货叉和其他整体式属具被认为是叉车的一部分。除了本部分的相关条款之外,本标准的其他部分也适用于这些属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内容:a) ISO 3691-2包含的工业伸缩臂式叉车;b)设计主要用于土方作业的机械(如装载机),即使它们的铲斗换成了货叉(见ISO 20474);c)设计成主要由可变长度起升悬吊构件承载(如钢丝绳、链条),且载荷可沿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d)配备人员/工作平台的车辆,设计用于将人员起升到相应工作位置;e)设计主要用于搬运集装箱的车辆。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险已在附录A中列出。本部分不涉及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时;——蓄电池、液化石油气(LPG)或混合动力作为主要动力源。
本标准规定了扩展型倒车辅助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测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型车辆,主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中的小型客车和普通货车等,摩托车除外,参考GB/T 3730.1中对汽车的分类。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为企业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柴一电混合动力模块的设计依据、设计准则、设计内容、设计流程和设计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由柴油机与轴带电机组成的舰船柴一电混合动力模块的设计。其他型式的柴一电混合动力模块包括柴油机与套轴式电机组成的混合动力模块、柴油机与推进电机非同轴输出的混合动力模块(参见附录A)的设计可参照本标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水面舰艇各设计阶段重量重心计算中的重量分项。\t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水面舰艇(包括两栖作战舰艇和水雷战舰艇)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陆港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营技术规范,包括陆港的主要业务功能、级别划分、港址选择、设施建设、工艺布置和设备配备及运营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港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食品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航空食品车(以下简称食品车)。
本标准规定了浅(滩)海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滩)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发证检验机构、设备检验机构等。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移动式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含车辆和模拟负载)的现场调试内容和验收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移动式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含车辆和模拟负载)的现场调试。
本标准规定了铝用预焙阳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用预焙阳极生产企业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中的安全管理。
本部分界定了动车组各部件和系统用词汇的术语、英语对应词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动车组的标准、技术文件和科技出版物。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程适用于燃煤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燃油电厂和核电厂常规部分油气系统、管道的设计和设备选择。油气管道是发电厂油管道和气体管道的总称,包括燃油管道、润滑油管道、天然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氢气管道、氧气管道、氮气管道、二氧化碳管道和抽真空管道等。本规程不适用于输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的管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