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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18039的本部分关注频率在0~9 kHz范围内的传导骚扰,给出了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适用于交流50 Hz低压和中压供电系统。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飞机、海上平台及铁路的供电系统。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厂的内部连接点(IPC)。在设备接入上述供电系统接入点,干扰的严重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可与内部连接点相当。某些场合,特别是对特殊负荷长距离供电的场合,或者干扰源、或者内部装备之间干扰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扰不同于内部连接点。兼容水平是按电磁环境的不同类型给出,期望对工厂内部或者其他非公用电网内部连接点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导:a)设置对工业电网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选择设备对工厂和非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骚扰现象包括:——电压偏差;——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电源频率偏差;——谐波(50次及以下);——间谐波(50次及以下);——高频电压分量(频率高于50次谐波);——暂态过电压;——直流分量。根据供电网络的特性将电磁环境的兼容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及其有关应用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水面舰艇各设计阶段重量重心计算中的重量分项。\t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水面舰艇(包括两栖作战舰艇和水雷战舰艇)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和省级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运行维护的通则、质量要求、机构、岗位职责、基本维护制度、工作流程、设备维护、线路维护、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和资料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和省级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的运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同座舱红光照明设备(如表内红光照明设备、表外红光照明灯具、导光体照明设备等)基本技术要求的检查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有人驾驶飞机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所涉及的电气设备包括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
本规范规定了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n 本规范适用于军用及民用飞机。
本规范规定了飞机内部和外部照明的总体布局、性能、检验方式和检验要求。\n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军、民用飞机、也适用于直升机。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军用飞机飞行手册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军用类型飞机飞行手册的编制。然而,与某具体飞机有关但本文沿未规定的项目,应该包含在该机飞行手册中。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厨房系统的设计、试验、验收和交货准备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厨房系统的设计、试验、验收和交货准备。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乘员应急撤离照明的设计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应急撤离照明系统。
飞机频闪防撞灯系统通用规范规定了通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以包装等。本规范还规定了不同机型的详细技术要求。 本通用规范适用于28V直流和115V、400Hz交流电源的军用飞机频闪防撞灯系统。民用飞机频闪防撞灯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含直升机)数字样机评审的条件,程序及评审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含直升机)研制中的数字样机评审。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供电系统设计的要求,以满足飞机采用数字式电子设备的需要。\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供电系统和新用电设备的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