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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及相关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GB/T 4122的本部分规定了包装机械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包装机械的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及监督检验。
GB/T 4122的本部分规定了防护包装技术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防护包装及防护包装相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对一般货物运输包装(以下简称运输包装)的总要求、类型、技术要求和鉴定检查的性能试验。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所承运的一般货物运输包装。不包括危险货物、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品防锈在科研、生产中常见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制品在加工过程、贮存运输中的防锈。本标准不包括非专用的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机械及设备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制药机械及设备的设计、制造、流通、使用及监督检验。
GB 18282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已包装的和多孔的负载灭菌用蒸汽灭菌器蒸汽渗透测试中所使用的化学指示物的要求。作此用途的指示物即为ISO 11140-1中所述的二类指示物。符合GB 18282的本部分要求的指示物应结合符合EN 285要求的标准测试包一并使用。GB 18282的本部分对标准测试包的性能不作考虑,仅对指示物系统的性能作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验收准备、验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设备质量判定及处理。本标准适用于液体食品的无菌包装设备、保鲜包装设备、热灌装设备、超洁净灌装设备和普通包装设备;适用于液体食品的灭菌设备、灌装及封口设备和与其配套的设备、管道及配件。本标准不适用于液体食品灌装封口后进行灭菌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的粘结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标明为鞋和箱包用的胶粘剂。本标准不适用于鞋和箱包材料粘结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本标准规定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基本条件、产品技术条件、管理技术条件、文件要求和评定。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从事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的企业,评定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由包装材料引起的食品(或模拟食品)感官特性变化的评价方法。本标准可用于对产品适宜包装材料的初步筛选,也可用于在个别批次或生产环节中对包装材料进行后续的验收筛选(参见附录A)。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包装材料(如纸、纸板、塑料、箔材、木材等)以及任何可能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与制品(如厨房器具、包装涂层、印刷品或设备的某些部分如密封处或管道等),以根据强制性法规用感官分析技术方法来保证食品与其包装材料的兼容性。
本标准规定了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灌装酸奶、鲜奶、果汁等不含气液体的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本标准也适用于日化、医药、食品、化工等行业灌装不含气液体的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以下简称“灌封机”)。
本标准规定了绝缘外径在1mm以下的极细同轴电缆(以下简称电缆)及组件(以下简称组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通讯设备或类似电子装置内部模块间或设备之间工作频率范围为DC~6000MHz的短距离连接电缆及由此类电缆与连接器组成的组件。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要求。也是对制药机械(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药机械(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运行、维护及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申报流程、规范、专用标识符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加施标识企业,亦可作为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申报的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软管灌装封尾机的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软管灌装封尾机(以下简称“封尾机”)。
本标准规定了卧式枕型接缝式裹包机(以下简称“裹包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挠性包装材料对水平输送的内装物进行裹包,能自动完成制袋、充填、封口、切断等包装过程的枕型接缝式裹包机,应用于食品、医药、日化、化工、农产品等行业的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描述静态的健康和医疗保健信息的HL7参考信息模型(RIM),描述了HL7 RIM中的主题域、类及其属性,并给出了RIM的结构词表。本标准适用于健康信息学领域内的标准制定以及医疗保健信息系统的研发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杯装果冻包装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型式、基本参数及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将果冻调配液,按预定量充填到塑料容器(简称“杯”)中,并对杯口用盖膜封合、裁切的果冻包装机械(以下简称“包装机”)。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