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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0的本部分规定了紧固件制造者和经销商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应遵循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防止出现不合格紧固件产品,从而实现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本部分描述了从接收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过程到交付给经销商或用户(装配者)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树和阔叶树原木缺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本标准适用于针叶树和阔叶树原木。原条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煤灰熔融性测定的定义、方法提要、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试验条件、测定步骤以及精密度等。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无烟煤和水煤浆。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二安替比林甲烷分光光度法测定钢铁中钛含量。本部分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2%-0.80%钛含量的测定。
本部分规定了温度在高于室温条件下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方法的定义、符号和说明、试样及其尺寸测量、试验设备、试验要求、性能测定、测定结果数值修约和试验报告。本部分适用于温度在高于室温条件下金属材料拉伸性能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金属材料承受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试样的弯曲试验。但不适用于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由其他标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棉印染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生产的各类漂白、染色和印花的棉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烟煤胶质层指数的术语和定义、方法提要、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煤样、试验准备、试验步骤、结果表述、方法精密度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烟煤。
本标准规定了充气轮胎(外胎、内胎和垫带)物理性能试验方法用术语和定义、试样制备、外胎物理性能试验、轮胎内衬层渗透分析测定方法、内胎物理性能试验、垫带物理性能试验。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农业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和工业车辆充气轮胎。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轮胎、摩托车轮胎和力车轮胎。
本标准规定了耐油石棉橡胶板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温石棉为增强纤维、以耐油橡胶为粘合剂,经辊压形成的用于制造耐油密封垫片的各类板材。这种板材制成的密封垫片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阐述了纺织品耐光和耐气候色牢度试验中有关蓝色羊毛标样成批产品的品质控制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一种仪器评定蓝色羊毛标样染色均匀度的方法以及目测评定和仪器评定两种评定褪色性能的方法。待试蓝色羊毛标样要与基准蓝色羊毛标样进行比较。有关验收标准和贮存条件见附录A。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作蓝色羊毛标样(1~7)级的染色羊毛织物。
GB/T 959的本部分规定了孔用、轴用及开口弹性挡圈的技术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标准规定的孔用、轴用及开口弹性挡圈,其他标准和非标准弹性挡圈产品也可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塑料薄膜与薄片水蒸气透过性能的两种杯式测定方法——增重法和减重法。本文件适用于塑料薄膜与薄片的水蒸气透过性能测定。纸张、无纺布、人造革等材料的水蒸气透过性能测定可参照使用。
GB/T 104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规定条件下测定塑料和复合材料拉伸性能的一般原则,并规定了几种不同形状的试样以用于不同类型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本标准的其他部分予以详述。本方法用于研究试样的拉伸性能及规定条件下测定拉伸强度、拉伸模量和其他方面的拉伸应力/应变关系。本方法适用于下列材料:——硬质和半硬质(见3.12和3.13)热塑性模塑、挤塑和浇铸材料,除未填充类型外还包括填充的和增强的混合料,硬质和半硬质热塑性片材和薄膜;——硬质和半硬质热固性模塑材料,包括填充的和增强的复合材料,硬质和半硬质热固性板材,包括层压板;——混入单向或无定向增强材料的纤维增强热固性和热塑性复合材料,这些增强材料如毡、织物、无捻粗纱、短切原丝、混杂纤维增强材料、无捻粗纱和碾碎纤维等;预浸渍材料制成的片材(预浸料坯);——热致液晶聚合物。鉴于ISO 1926,本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硬质泡沫材料或含微孔材料的夹层结构材料。
本文件在GB/T 1040.1的基础上规定了用于测定模塑和挤塑材料拉伸性能的试验条件。本文件适用于下述材料:——硬质和半硬质的热塑性模塑、挤塑和铸塑材料,包括经填充和增强的复合材料,增强填充材料如短纤维、细棒、小薄片和细粒料,不包括纺织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见GB/T 1040.4和GB/T 1040.5)。“硬质塑料”和“半硬质塑料”的定义见GB/T 1040.1—2018中第3章;——硬质和半硬质的热固性模塑和铸塑材料,包括填充和增强的复合材料,但纺织纤维增强材料(见GB/T 1040.4和GB/T 1040.5)除外;——热致液晶聚合物。本文件不适用于硬质微孔材料或含有微孔材料夹层结构的材料,见GB/T 9641。本文件不适用于厚度小于1 mm的柔性薄膜和片材,见GB/T 1040.3。本文件所用的试样既可模塑成规定尺寸,也可由注塑和压塑的板材经机加工、切割或冲压而成。优选多用途试样(见GB/T 37426)。
GB/T 1040的本部分在第1部分基础上规定了单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伸性能的试验条件。见GB/T 1040.1--2006中的1.2。本部分适用于用单向纤维增强的,并满足GB/T 1040本部分测试要求(包括破坏模式)的所有聚合物复合材料。本部分适用于用热塑性材料或热固性材料制成的复合材料,包括预浸渍材料(预浸料)。涉及到的增强材料包括碳纤维、玻璃纤维、聚芳酰胺纤维或其他类似纤维。涉及到的增强材料几何形状,包括单向(即完全成一条直线的)纤维、无捻粗纱以及单向织物和窄带织物等。本部分不适用于由几种单向层压板在不同角度下复合成的多向复合材料(见GB/T l040.4-2006)。本部分应使用两种不同类型试样中的一种,试样类型取决于与纤维方向有关的施加应力的方向(见第6章)。见GB/T 1040.1---2006中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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