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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电子和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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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测量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并配有累积流量指示装置的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本部分既适用于基于机械原理的水表,也适用于基于电或电子原理以及基于机械原理带电子装置、用于计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流量的水表。本部分还适用于通常作为选装件的电子辅助装置。但法规可能会规定某些选装件为使用水表的必备辅助装置。
GB/T 17626的本部分给出了利用各种TEM波导进行电子和电气设备发射和抗扰度试验的方法。TEM波导有开放式(例如,带状线和电磁脉冲(EMP)模拟器)和封闭式(例如,TEM室),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端口、双端口和多端口波导。TEM波导的适用频率范围取决于具体的试验需求和TEM波导的具体类型。本部分的目的是给出:——TEM波导的性能,包括典型的频率范围和对EUT尺寸的限制;——用于电磁兼容(EMC)试验的TEM波导的确认方法;——EUT(即EUT壳体和连接电缆)的定义;——在TEM波导中进行辐射发射试验的试验布置、步骤和要求;——在TEM波导中进行辐射抗扰度试验的试验布置、步骤和要求。本部分的目的不是规定适用于任意特定产品或系统的试验方法,而是为所有感兴趣的产品委员会提供通用的基础性参考。对于辐射发射试验,产品委员会应参考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标准选择发射限值和试验方法。对于辐射抗扰度试验,由产品委员会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和抗扰度限值。本部分描述的试验方法独立于GB/T 17626.3。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频率范围为0 kHz~9 kHz以及扩展到148.5 kHz的电网信号传输系统的传导骚扰。本部分给出了标称电压为1 kV~35 kV,标称频率为50 Hz的中压交流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水平(见GB/T 156)。本部分的目的是给出公用中压供电系统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电磁骚扰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导:a)设置对公用电网产生电磁骚扰的限值(包括3.1.5定义的规划水平);b)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定设备对公用供电系统传导骚扰的抗扰度水平。本部分考虑的骚扰现象包括:——电压波动和闪烁;——50次及50次以下的谐波;——50次以下的间谐波;——高频(高于50次谐波)电压畸变;——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电压不平衡;——瞬态过电压;——电源频率变化;——直流分量;——电网信号传输。大部分骚扰现象在GB/Z 18039.5部分中有描述。即使未能确定兼容水平,也给出了一些信息。本部分覆盖的中压系统指的是公用配电系统,适用于:a)直接连接或通过变压器连接的用户设备;或b)给公用低压配电系统供电的变电站。本部分中规定的兼容水平应用于公共耦合点和变电站的中压端口,见第4章。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 ( 以下可简称为“设备 ”) 对由开关及雷电瞬变过电压引起的单极性浪涌 ( 冲击 ) 抗扰度的基本试验要求、试验设备及配置、试验方法及程序、试验结果评定及试验报告的编写 , 也规定了与不同环境及安装状态有关的优先选择的试验等级。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AC100O V 、 DC1500V, 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 的工业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或电气设备及系统的部件的浪涌 ( 冲击 ) 的抗扰度试验。抗扰度试验可适用于设备的 :——研发试验 ;——型式试验 ;——验收试验 ;——生产试验。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电子和电气设备与系统,包括设备的供电电源,设备自身的保护控制电路,以及变电站、自耦变压器、吸流变压器、变电站开关柜和本地电气开关等轨旁设备的电磁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作电压为牵引供电电压的滤波器(如用于谐波抑制或功率因数补偿的滤波器)。通常滤波器需要独立的外壳和接入规定。如果有电磁发射限值要求,将在电子设备标准中规定。本标准的限值也不适用于旨在产生有意发射的通信信号。本部分考虑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地面供电用电气电子设备和系统,包括:——变电站内对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的设备;——轨旁的控制和整流设备,包括用于功率因数补偿装置;——除受流器和相关的回流导体以外的轨道沿线供电接触网,包括轨道交通系统内用以转换牵引电压的变电站中的高压供电系统;——轨旁的辅助电源设备,包括向货运编组站、检修站和车站供电的电源;——与轨道牵引共用的其他非牵引供电电源。本部分给出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关键设备,如防护设备等;——与牵引电力导线相连的设备;——3 m区域内的设备;——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与3 m区域内的设备有连接端口;——10 m区域内的设备且连接有超过30 m的电缆。使用于居民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区环境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即使安装于牵引变电所范围内,也应符合其他相关的通用电磁兼容标准。本部分的抗扰度要求不适用于无法按表1~表6进行试验的电源设备。本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地面装置。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双电层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在轨道交通车辆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双电层电容器单体及其组成的模块或组。
GB/T 25122的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一般特性和检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的牵引电路和辅助电路(动力车辆、客车及拖车)供电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其他牵引车辆(例如无轨电车等)的电力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变流器机组及其配置,包括:——半导体器件组件;——集成冷却系统;——包括电感、电容、变压器、电阻、接触器、开关的集成组件;——半导体驱动单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简称SDU)及相关传感器;——保护电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类型的供电电源:——交流接触网;——直流接触网;——车载电源(例如发电机、蓄电池以及其他电源)。本部分不适用于为半导体驱动单元(SDU)提供电气控制电源的变流器和为变流器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如传感器)供电的变流器。
GB/T 26802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技术要求、性能检验与系统评估方法,以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验收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GB/T 26803的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之系统外部总线串行接口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串行接口进行二进制数据交换的电子计算机和各种外部设备之间的互连,亦可用于设备与设备之间的互连。本部分列举了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中常用的4种串行接口实例。
GB/T 26803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系统外部总线并行接口设计要求、性能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使用并行接口和打印机或各种外部设备之间的互连。
GB/T 26804的本部分规定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处理器模板主要设计要求、主要技术性能、电源适 应性、环境适应性要求、可靠性要求、标志、包装、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处理器模板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GB/T 26804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视频采集模块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视频采集模块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GB/T 26806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控制计算机基本平台的定义、通用技术条件及标志、使用说明书要求、包装和贮存条件等。本部分适应于工业控制计算机基本平台产品,可作为制定工业控制计算机基本平台产品评定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减轻、补偿残疾的环境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环境控制系统的生产商给出安全要求和建议。本标准不包括目标设备。系统内连接的设备技术要求应遵循各自的特定标准,如可调床。
本标准规定了对存在人体(包括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群)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磁场强度给出了测量和仿真/计算方法,但未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大功率瞬变(如短路、接地故障和变压器过冲等);--旅客和工作人员个人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通讯系统等);--频率高于20 kHz的专用发射器。本标准适用于磁场频率为0 GHz~300 GHz的轨道交通环境中的设备、系统和地面装置。由于轨道交通环境中磁场源的自然特性,仅考虑并测量0 kHz~20 kHz的磁场的数值。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列车电磁发射的限值要求、测量条件、测量方法、测量技术和评估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量高速列车内部在0 kHz~20 kHz频率范围(不包括0)的磁场发射以及高速列车在9 kHz~1 GHz频率范围的对外发射。电力机车、城际和城轨电动车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所处车辆环境的低频磁场发射的测量方法。本标准所涉及的频率范围为10 Hz~400 kHz。本标准适用于L、M、N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车辆无线充电状态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经修正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章所要求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低性能要求,技术特点及测试方法、要求的测试结果。本标准考虑了IMO(海事组织)A.694(17)决议的通用要求,且符合IEC 60945的规定。当本标准与IEC 60945不一致时,优先采用本标准中的要求。本标准合并了IMO MSC.128(75)决议包含的性能标准的部分内容。(128/A1)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旨在监视桥楼活动并发现由于操作者失去工作能力而可能导致的海上事故。该系统监视值班驾驶员(OOW)的意识,如由于任何原因而使OOW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时,该系统将自动向船长或其他有能力的OOW报警。该系统是以系列指示和报警达到这一目的的,首先是向OOW提出警告,如果没有得到确认,则将向船长或另一位有能力的OOW报警。此外,如有需要,BNWAS还可向OOW提供即时求助的呼叫措施。无论何时只要船舶在海上航行,BNWAS就应处于工作状态(SOLAS V/19.2.2.3)。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系统的电磁效应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型舰船和改、换舰船系统的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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