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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更换式作为能量补充方式的电动车用锌空气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GB/T 18487的本部分规定了为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以下统称为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输出电压大值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适用于GB/T 18487.1中规定的充电模式2、充电模式3、充电模式4的供电设备。本部分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蓄电池组等)获得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本部分认为无电子元件或开关(除手动开关外)的电缆是无源的,符合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不需要测试。本部分不适用于任何车载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的供电系统的零部件和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以无线充电(WPT)方式为电动汽车供电或充电的供电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车辆的供电设备。
本标准界定了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驱动电机系统、可充电储能系统及充电机。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计量用直流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安装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规定了充电机计量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充电机的电能计量。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建设类型、选址、供电系统、充电与电池更换系统、监控系统、行车道和停车位、土建、安全和消防、标志和标识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电动汽车电池配送中心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箱(以下简称电池箱)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应用层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池箱与其相连接的设备之间的通信。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仓总成(以下简称动力仓)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应用层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快换模式下电动汽车动力仓总成与车辆设备之间的通信。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箱架的环境条件、功能要求、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箱充电架及存储架的设计、制造、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和分散充电设施运营的总体要求、环境要求、标志标识、运营管理要求、服务要求、评价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和分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与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更换用动力蓄电池箱(以下简称电池箱)统一编码的基本规定、编码结构以及数据载体。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换电模式的电池箱使用、维护、管理和追溯。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直流型和交流型)的安全防护和结构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运以及给用户提供的说明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用于商业、工业及住宅等无危险的室内或户外场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道路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范围内产品可用的燃料包括: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如丙烷、丁烷等)、液态醇类(甲醇、乙醇)、汽油、煤油、柴油、化学氢化物和金属(如锌和铝)。 类似燃料和除空气以外的氧化剂,如果与之相关的特殊危险通过附加措施得到控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不排除使用。1.1 系统边界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总体设计应部分或全部地将下列子系统集成为一个整体,用以实现规定的功能。具体包括: ——燃料处理系统; ——氧化剂处理系统; ——热管理系统; ——功率调节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 ——燃料电池模块; ——燃料供应系统; ——辅助电源; ——通风系统; ——水处理系统。 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框图见图1。1.2等效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不排除本部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设计和结构,只要这些设计和结构经过了试验验证,并列入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系统”)的文件之内。在选择设计和结构时,应当评估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使所选设计和结构能够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包括便携式系统本身以外的气态或液态燃料容器及其连接构件。1.3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所有的压力均指表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公共汽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以及供电设备、驱动单元与辅助设备、车辆管理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载服务设施、即时充电配套设施与设备和标识等方面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公共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与设备的配置。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牵引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机场范围内使用拖把牵引或顶推飞机的飞机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械式停车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构成、功能要求及技术指标。本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电池箱更换设备(以下简称更换设备)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箱更换设备,作为电动汽车电池箱更换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