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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动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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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备品备件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标称电压为DC 750V或DC l500V,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转向架、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自导向轮胎式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技术规格、一般规定、车辆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走行机构、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与采暖装置、安全设施、控制与诊断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高架桥和隧道中专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的自导向轮胎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基本参数、车辆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悬浮导向系统、紧急制动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通风系统、气路系统、卫生及供水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为500km/h的高速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供风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定位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电气系统的工作条件、电气系统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电气系统及设备的设计、测试和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系统、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既有线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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