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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给出了移动通信天线的常用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它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25 MHz~6 000 MHz频段移动通信线极化无源天线。 本标准是制定移动通信天线产品规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低要求。
GB/T 11828的本部分规定了遥测水位计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本部分适用于测量江河、湖泊、明渠、水库等自然水体水位的遥测水位计(以下简称水位计)。本部分不适用于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遥测终端机。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性能的定义、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 MHz~1 000 MHz,传输单路话音和其他类型信号,其音频带宽不超过10 kHz的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
本标准规定了9kHz~300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容限、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测量方法,同时确定了不同无线电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本标准适用于9kHz~300GHz频段内的不同功率等级、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不适用检测营救器电台或水上发射机等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的杂散域发射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电源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作移动业务使用的,其额定输出电压为48V及以下的直流稳压电源。
GB/T 1473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空间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我国涉及空间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由内燃机、电动机或二者推动的车辆、机动车辆、机动船或者有火花点火内燃机装置的干扰引起移动通信性能降级的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MHz~2GHz的移动的接收机设备和系统。 本标准提供了主观和客观评定方法,将用它去评定各种移动通信接收设备抗脉冲噪声技术性能。 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摩托雪橇等;机动船也认为是车辆的一种。 装置包括链式锯、灌溉泵、空压机、割草机、固定式和移动式混凝土搅拌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铁路上牵引系统引起的干扰。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以下简称DSC设备)的术语、性能要求和技术特性。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MF、HF和VHF海上移动通信、公众通信业务要求配备的DSC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双工器(以下简称双工器)的有关术语定义、主要电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MHz~2500MHz范围的移动通信设施配套的双工器。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测量方法和空间电波频率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1.6~1000MHz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同时可为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发射频率进行检测和监测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局用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的主要业务性能、呼叫处理功能、编号、信号方式、计费、话务统计等技术要求,也规定了网同步、过负荷控制、维护管理、技术指标以及正在发展的网路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用长途电话网、本地电话网中的各种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的研制、设计、检验和验收。
GB/T 15629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的可支持通信、广播业务传输的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层和媒体访问控制(包括安全子层和网络适配子层)规范。本部分适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中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生产、运营和管理。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本标准规定了在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调频(F3E)技术的调频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调频机)的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还规定了调频机的模拟话信道作数据传输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陆地、内河或沿海移动通信(无线)网中使用的工作频为25 MHz~1 000 MHz、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类调频机,其他符合F3E的移动通信调频收发信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简称集群系统)有关术语,一般技术要求,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测量方法,系统试验方法,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单区基本集群系统。多区系统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储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和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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