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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钢拉杆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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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的扩建和改造、维修和加固设计,水工构筑物主要包括船坞、码头、船台滑道。
本标准规定了船坞钢拉杆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质量证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t本标准适用于钢拉杆的制造和验收。其他水工建筑和钢结构使用的钢拉杆可参照使用。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抗震设计技术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的港口水工建筑物和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升船机和船厂等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1.0.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的论证。一般情况下,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1.0.4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1.0.5 一般情况下,水运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除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外,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抗震设防烈度时,应经论证后报批。1.0.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通则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施工,并作为水运工程各工程施工的通用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用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水运工程中附属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所用混凝土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高桩码头、板桩码头、重力式码头、格形钢板桩码头、斜坡码头与浮码头等码头结构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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