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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的余热量和余热资源量的计算方法,以及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原则及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T 1921、GB/T 3166规定的锅炉及GB/T 3486中规定的连续式火焰加热炉(以下简称加热炉)的余热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 GB/T 1921 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04MPa 至小于 3.8MPa 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蒸汽锅炉和 GB/T3166 所列额定出水压力大于 0.lMPa 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0.7MW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的焚烧炉的设计、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单独焚烧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单独焚烧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模式分类、基本要求、预处理、分选回收、生物处理、建材生产、焚烧、卫生填埋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
GB/T 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电力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锅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入炉垃圾要求、技术要求、检查和检验、油漆、包装、标志和出厂资料、安装、试验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含辅助燃煤质量占比不超过20%)的流化床燃烧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发电项目节能评估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包括凝汽式发电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以及带一定热负荷发电项目的节能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酸性矿井水处理与回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回用和处理、污染物监测要求、回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酸性矿井水产生的矿山企业,可作为酸性矿井水处理、回用与排放、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及回用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和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矿渣和各种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综合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污染控制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铜冶炼厂的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和燃气发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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