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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向安全装置进行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例如医院、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装置等。本部分对用于上述场所发电机组的性能、设计和维修性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同时也考虑了GB/T 2820.1~2820.6及GB/T 2820.10等部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大功率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设备的术语定义、保证值、调节、运行和检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轮机和小功率汽轮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发电机的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有些条款也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产品完工时,船厂应提交给船东的船舶产品完工文件(以下简称完工文件)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民用船舶,其他船舶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阐述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FMEA)与失效模式、影响及危害性分析(Failure Modes,Effects and Criticality Analysis,FMECA)程序,并为使应用该程序达到各种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供指南: ——提供进行分析所必需的程序步骤; ——确定合适的术语、假设、危害性度量和失效模式; ——确定基本原则; ——提供必要的表格形式的实例。 鉴于FMECA是FMEA的扩展,用于FMEA的所有定性分析,均适用于FMECA。
GB/T 9652的本部分规定了水轮机调速系统的工作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和备品备件、图纸与资料、铭牌、包装、运输与储存、保证期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水轮机调速系统(包括水泵水轮机调速系统)的设计、制造、验收。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进水阀门及调速系统中用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及其系统配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标志、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电站自动化元件(装置)的产品制造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轮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a) 单机容量为10 MW及以上;b) 转轮公称直径1.5 m及以上的冲击式机组;c) 转轮公称直径2.5 m及以上的混流式机组;d) 转轮公称直径3.3 m及以上的轴流式、斜流式、贯流式机组。小于以上范围的水轮发电机组、抽水蓄能可逆式机组、潮汐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元件(装置)的系统配置与交接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反应堆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专用仪表及其应用的一般原则。本标准给出一般反应堆仪表的设计指南和实施导则。对特定堆型的仪表在其他标准中另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与反应堆整体安全和有效控制有直接关系的仪表。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标以及它们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船舶的主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应急电站和停泊电站所构成的低压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力推进系统(以下简称推进系统)的分类、技术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推进系统主要机械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侧推进装置以及所有由辅助电站和蓄电池供电的推进机械和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供应范围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用机组,不适用于轴带发电机、中频、工频单相交流以及双频输出的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仪器仪表用机械元件、弹性元件、敏感元件、机电元件、仪表电机、仪器光源及显示器件七类产品的名称、性能特性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仪表元器件的生产、使用、科研和教学等方面,作为统一技术用语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门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型号编制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水轮机进水阀门公称直径1000mm~10000mm的蝴蝶阀,公称直径500mm~5000mm的球形阀。其他(包括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的蝴蝶阀、球形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的原则、任务、方法、外部条件和科学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运行条件、技术要求以及检查、交货、安装、运行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50 MW及以下水电站的机电设备。本标准仅涉及供需双方之间关于机电设备的技术关系,不涉及土建工程、行政事务或商务。
本标准规定了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150MW及以上的混流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的启动试运行试验和交接验收。单机容量小于150MW的混流可逆式机组或其他型式的抽水蓄能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对使用与IS0完全兼容的协议栈通过广域网和局域网在控制中心间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方法作出规定,它支持集中式和分布式体系结构。本标准包括下列类型的数据交换:实时数据、控制操作、时间序列数据、计划和账目信息、远方程序控制和事件通知等。
本标准规定了地热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有功功率、无功容量、电压控制、运行适应性、电能质量、电压等级及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通过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新(改、扩)建地热电站。通过其他电压等级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地热电站,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溜发电机的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固定式发电机组)的试验方法。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内燃机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电站(发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