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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定义了基于GB/T 15629.3-1995、IEEE Std 802.11、IEEE Std 802.15-2002以及RFC 791、RFC 768和RFC 793等协议的EPA(Ethernet for Plant Automation)系统结构、数据链路层协议、应用层服务定义与协议规范以及基于XML的设备描述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在UHF和VHF频段中,每8MHz数字电视频带内、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信号的帧结构、倍道编码和调制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传输的数字多路电视/高清晰度电视固定和移动广播业务的帧结构、倍道编码和调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IEC 61784-1、IEC 61784-2(CP 3/1、CP 3/2、CP 3/4、CP 3/5 和 CP 3/6)以及IEC 61158类型3与类型10的CPF 3的安全通信层(服务和协议),并标识出在IEC 61784-3中定义的功能安全通信原理与本标准中的安全通信层是相关的。本标准定义了在使用现场总线技术的分布式网络内的参与者之间传输安全相关报文的机制,该机制符合IEC 61508系列标准对于功能安全的要求。这些机制可用于各种工业应用,如过程控制、制造自动化和机械。本标准为符合本标准的设备和系统的开发者和评估者提供指导。
本文件规定了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移动通信终端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本文件适用于工作在100 kHz~300 GHz以内、使用时靠近人体20 cm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的体系结构、典型协议、编号方式、网络性能要求以及不同运营商的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之间的互通等。本标准适用于基于IP网络的视讯会议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自动交换光网络体系结构、控制平面参考结构和基本结构元件、呼叫和连接控制、路由、自动发现和资源管理要求、管理平面和数据通信网要求、命名和地址、保护和恢复、网络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业务要求等。本部分规定的自动交换光网络要求与其承载的客户层和具体实现技术无关,传送网络的具体技术细节不在本部分范围内。本部分适用于ITU-T G.803定义的SDH传送网络和ITU-T G.872定义的光传送网络(OTN)。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网络设备回收应该达到的要求,确立了通信网络设备生产企业采用有利于产品回收处理的设计和工艺的一般原则,给出了回收处理指导信息声明的基本格式,规定了通信网络运营机构和回收处理企业在回收环节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网络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与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有关的保密要求与环保要求。本标准适用企业级用户中使用到的通信记录媒体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应该达到的要求,确立了通信终端设备生产企业采用有利于产品回收处理的设计和工艺的一般原则,给出了回收指导信息声明的基本格式,规定了回收处理企业在回收环节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终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要求、处理方法,及处理过程的运输、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用铅酸蓄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包括废弃锂离子电池的运输、储存、可回收物质的分享和提取、电极材料的处理、残留物质的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的通信用锂离子电池,其他用途的废弃锂离子电池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产品回收过程的各阶段涉及的相关设备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弃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相关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废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的资源有效利用和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共七大类,并包括构成这些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见附录A)。其他产品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池、照明器具及医疗电子电器设备等产品。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所有类型机车车辆(包括牵引车辆、拖车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车辆)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的设备范围以机车车辆以及每个能量接口(输入和输出)为界限:对于机车、列车、有轨电车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电弓、受电靴)为止,对于拖车,到AC或DC辅助电源连接器为止。由于受流器是牵引车辆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电线路接口的影响。慢速试验可使这些影响小化。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对外界的发射限值。有关轨道系统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计划中确认,例如GB/T 28807中的规定。安装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设备应能满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况下,设备满足其他EMC标准,但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满足GB/T 24338.4的要求时,需将该设备安装于车辆系统后进行适当的EMC试验和/或EMC分析和试验,以确定该设备与GB/T 24338.4要求的差异。轨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电磁干扰的处理见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5110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床以及工业自动化领域里的类似大型设备中的控制系统元件之间的互连。这个规范包含:电缆类型、尺寸和护套颜色、连接器类型和接触件赋值及适用于传感器及执行器的诊断功能。GB/T 25110的本部分规定了现场总线通信的布线和这个通信总线上的模块的功率分布。GB/T 25110的本部分没有表述这种设备操作的有关安全问题。这种要求应咨询相应的安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技术要求、设备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方舱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在2.4 GHz(2.4 GHz~2.483 5 GHz)频段内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相互干扰限制和共存技术要求,包括无线射频,多模互干扰和电磁兼容三部分,并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在2.4 GHz频段内的无线通信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通信产品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回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处理、残余物质处理、处理结果评估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弃通信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有利于废弃通信产品再使用的设计要求、废弃通信产品再使用的原则和处理流程。本标准适用于废弃通信产品的零部件及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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