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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部分规定了海底地形地貌调查的基本内容、方法、资料整理及调查成果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l:10万~l:100万比例尺的海底地形地貌调查,更大比例尺海底地形地貌调查也可参考。
本标准包括了工程地质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实际应用学科常用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质生产、科研、教学及交流。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一般安全、井巷掘进与支护、矿山开采、矿山通风、矿山提升运输、矿山电气、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矿山爆破、矿井瓦斯、矿山防水、矿山防尘、矿山防灭火、矿山救援等方面的安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类矿山安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林地配套设施建设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以食用为目的的粮食和油料加工低环境要求,包括选址环境、厂区环境、作业场所环境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粮油加工厂。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浮动助航标志的配布原则、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的浮动助航标志的配布。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标准给出了煤炭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煤炭企业中的原煤开采、加工和洗选及其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勘查各项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内容,以及各勘查阶段、矿产勘查设计、地质填图、重砂测量、地球物理勘查(物探,下同)、地球化学勘查(化探,下同)、遥感地质调查、矿点检查与评价、矿产勘查测量、探矿工程(地表山地工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下同)、采样与样品制备测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资源储量估算、可行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及资料提交等工作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各阶段,是开展固体矿产勘查各项工作及其成果验收的依据之一,也是固体矿产勘查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之一。
本标准界定了黄金矿业地质、采矿、选矿与冶金、环境保护、分析测试以及产品的专有、常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黄金矿业的生产、应用、检验、流通、科研和教学等领域,作为统一技术用语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面(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本标准规定了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年度评价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年度评价报告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年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业、林业、牧业及园林绿地等喷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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