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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词汇。 本标难适用于四个车轮以上(含四个车轮)的各种道路车辆。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标准规定了GB/T 15089-2001中的M<下标1>类车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车外部凸出物。本标准对停止及行驶时的车辆都适用,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积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1>类车辆驾驶员前方180°视野范围。
GB/T l6273的本部分规定了表示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的特征、操作指示和功能状态等的通用符号。 本部分适用于运输、车辆检测及装载机械的操作控制器(或控制台)、指示器、连接插口等。
GB/T 16902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用图形符号的符号原图的设计程序、设计原则以及基本图型的使用原则等,并在附录A中给出了符号原图的名称、说明和注的编写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以下用途的图形符号:——标示设备或其组成部分(例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例如,通、断、告警);——标示连接(例如,端子、加注口);——在包装上提供信息(例如,内容物的识别、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例如,使用的限制)。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图样和简图;——技术文件;——公共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服务功能、管理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以及场地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建设、运行管理、能力认定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新产品设计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判定依据和试验报告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N类汽车。但不适用于汽车外后视镜及外后视镜的连接件、天线和行李架。
GB/T 23371的本部分规定了生成注册用图形符号的基本规则和导则,以及起草图形符号标题、说明和注释的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以下用途的图形符号:--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图形符号:--安全标记;--图样和简图;--产品技术文件;--公共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水基型和疏水型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GB/T 35205的本部分规定了非回转的带伸缩臂的越野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一般安全要求。此类叉车具有铰接或整体式车架,装有伸缩臂式起升装置(铰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装置货叉及货叉架。货叉和其他整体式属具被认为是叉车的一部分。除了本部分的相关条款之外,本标准的其他部分也适用于这些属具。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内容:a) ISO 3691-2包含的工业伸缩臂式叉车;b)设计主要用于土方作业的机械(如装载机),即使它们的铲斗换成了货叉(见ISO 20474);c)设计成主要由可变长度起升悬吊构件承载(如钢丝绳、链条),且载荷可沿各个方向自由摆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d)配备人员/工作平台的车辆,设计用于将人员起升到相应工作位置;e)设计主要用于搬运集装箱的车辆。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险已在附录A中列出。本部分不涉及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时;——蓄电池、液化石油气(LPG)或混合动力作为主要动力源。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巡逻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改进的警用巡逻车。以新能源汽车改进的警用巡逻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货车多功能组合开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n 本标准适用于微型货车的灯光照明、灯光信号电路以及刮水器、洗涤器电路控制用多功能组合开关(以下简称开关)。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检测车的术语及定义、产品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已定型的轻型客车或货车底盘及轻型客车改装的计量检测车。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车的术语及定义、产品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已定型的轻型客车或货车底盘改装的及轻型客车改装的环境监测车,其它类型的环境监测车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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