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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和地表水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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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也适用于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水文地质学基础内容、各种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钻探、野外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水文地质化学、地下水动力学、岩溶水文地质、水资源、矿床水温地质、土壤改良、各项水文调查成果等水文地质学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是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及地表水中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8种苯系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 a.在试验条件下可溶的化学物质(包括工业原料和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医药等)。 b.工业废水。 c.生活污水。 d.地表水、地下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锅炉用水和冷却水中化学耗氧量的方法--重铬酸钾快速法。本标准中的容量法适用于天然水、炉水、除盐水以及工业循环冷却水等水样中化学耗氧量的测定,测定范围为0 mg/L~50 mg/L(以氧计),浓度大于50 mg/L的水样应稀释后测定;本标准中的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样中化学耗氧量的测定,测定范围为50 mg/L~1 000 mg/L (以氧计),氯离子浓度不得大于1 000 mg/L,浓度大于1 000 mg/L或氯离子含量大于1 000 mg/L的水样应稀释后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水及工业循环冷却水中总铁、可溶性总铁和可溶性铁(Ⅱ)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水和冷却水系统铁的测定,其中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适用于0.01 mg/L~5 mg/L的铁的测定,铁含量高于5 mg/L时可将样品适当稀释后再进行测定;4,7-二苯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含量为10 μg/L~200 μg/L的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0.1 mg/L~5 mg/L的铁的测定,铁含量高于5 mg/L时可将样品适当稀释后再进行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1 μg/L~100 μg/L的铁的测定。本标准中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及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也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及化工、冶金、轻工、机械等工业废水中铁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溞急性毒性实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可溶性化学物质的毒性、工业废水及固体废弃物浸出液的综合毒性、废水的处理效果、地表水、地下水及水中沉积物的毒性。
GB/T 1869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灌溉系统,特别是承压微灌系统中使用的过滤器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过滤器按结构、工作原理和功能特性以及过滤方法的分类。本部分不适用于饮用水或家庭用水所用过滤器的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水(地)源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制冷系统,以循环流动于地埋管中的水或水井、湖泊、河流、海洋中的水或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或共用管路中的水为冷(热)源的水源热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啤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啤酒与麦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 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秀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地表水体的排放行为。莠去津、氟虫腈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现有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其他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建设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由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呼吸计量法试验的方法概述、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测试与评价化学有机物的快速生物降解性。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DOC消减试验的方法概述、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测试非挥发、水中溶解度不低于100 mg/L的化学品的快速生物降解性。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固有生物降解性改进的MITI试验(Ⅱ)的方法概述、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测试试验浓度下非挥发的、对微生物无抑制作用的、不与CO<下标2>吸附剂反应的化学品的固有生物降解性。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污水好氧处理模拟试验:活性污泥单元试验的方法概述、仪器和设备、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测试与评价可溶于水的、非挥发性的化学品的大生物降解能力。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密闭瓶法试验的方法概述、试验准备、试验程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测试可溶于水的或难溶于水的、不挥发性、挥发性或有吸附作用的化学品的快速生物降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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