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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放射防护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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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GB/T 4835的本部分适用于在应急情况下测量由外部β、X和γ辐射产生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的便携式或移动式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它直接适用于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剂量当量(率)仪,该仪器用于确定能量高达10 MeV的外部β和/或X及γ辐射产生的剂量当量或剂量当量率。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用于在应急情况下确定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的剂量当量(率)仪的设计要求和性能特性。除了经过本部分的修改和列出的新条款,GB/T 4835.1-2012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应急目的的仪器。本部分既没有规定需要哪种仪器,也不考虑仪器的数量或特定位置。本部分没有为特定的事故类型确定使用的仪器。仪器的额定范围以及仪器设计所考虑的放射和非放射条件要充分覆盖由事故分析确定的和/或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有资质人员规定的事故和事故后条件。预期这些事故将包括剂量当量(率)和极端的环境(例如,温度和湿度)。对于测量低于本部分规定的小可探测剂量率水平的剂量当量率仪,其技术要求见GB/T 4835.1-2012。在这种仪器也用于应急测量时,还应满足本部分的要求。虽然本部分规定了主要用于应急情况的仪器要求,这些仪器也可用于平时的现场测量。如果仪器配置一个远距离的探测器并提供一个测量运行人员所在位置剂量当量率的附加探测器,要求应适用于这两种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用X射线和γ射线照相胶片法检测铸件的订货须知、射线照相技术分级、通则、射线透照技术、底片评定、检测记录与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钢、铜及铜合金、镍及镍合金、铝及铝合金、钛及钛合金和各种铸造工艺方法生产的铸件的射线检测,对其他金属材料铸件的射线检测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线基础、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技术、X射线防护及X射线测量以器写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X射线设备,可供制、修订X射线设备及用具标准时使用,也可供从中放射技术研究、生产和临床诊断的人员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的基本要求、患者防护与安全以及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但不包括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远距治疗中患者防护与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将医用电子加速器和医用γ射线装置用于体外射束治疗以及X、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等远距治疗的实践,不适用于深部X射线治疗机的治疗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的组成、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其所采用的γ射线或X射线能量大于500 keV。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中子源辐射检查、计算机断层技术或背散射技术的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GB/T 19661的本部分规定了放射性测量计的分类、一般要求、对电离辐射的防护、其他安全装置、剂量当量的确定、试验方法、系统级别代码和标志、随行文件。本部分适用于放射性测量计(以下可简称测量计)的制造和安装。它也适用于测量计中使用的源盒。本部分不适用于便携式测量计,因为它们的结构和应用目标是针对移动式设备的。本部分也不适用于带X射线管工作的测量计,但能为这些测量计参照使用。本部分不包括机械和电气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潜水器钛合金对接焊缝X射线照相时对人员和设备器材的基本要求,X射线透照方法及质量分级。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不小于500 mm、壁厚为5 mm~110 mm的深潜器钛合金对接焊缝的X射线检测,其他舰船用钛合金结构焊缝的射线照相检测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用工业计算机层析成像(CT)检测电子束焊接接头的术语和定义、人员、环境条件、检测系统、对比试样、检测准备、检测程序、结果说明、检测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束焊接接头内部缺欠的定性、定量及定位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铸件的X射线工业计算机层析成像(CT)检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设备要求、检测过程、检测评定、检测记录与报告、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铸件内部缺陷检测、测量及铸件结构尺寸测量、比对分析。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新建、扩建、改建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2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离辐射室的建筑设计;3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磁屏蔽室,屏蔽频率为0.15MHz~30MHz利用建筑物增设屏蔽层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以木质原料为主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械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开采除煤炭外的金属非金属矿物、放射性矿物、建筑材料以及石油化工原料等矿山的咨询、设计、施工、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吸收了部分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公开报告术语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林产加工工业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上标 4>Bq~3.7×10<上标 16>Bq(1μCi~1M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操作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放射性核素<上标 3>H和<上标 147>pm发光涂料的操作实践。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放射性核素<上标 226>Ra发光涂料和含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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