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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定义了机械振动、冲击与状态监测领域特有的术语和表达式。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GB/T 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测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箱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10816-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10816-7);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10816-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10816-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10816-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条件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组,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参见ISO 7919-1和ISO 7919-4。
GB/T 6404的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独立箱体的闭式增速和减速齿轮装置机械振动的测定。 不包括齿轮系统扭转振动测量。 GB/T 6404的本部分仅适用于在制造者的试验设备上验收试验的,且在设计速度、载荷、温度范围和润滑条件下测试和运行的齿轮装置。 如经协商一致,齿轮装置也可在其他地方测试,但应在制造者推荐的条件下运转。 对于在现场测量齿轮装置的振动可能还需要其他关于振动评价的标准。 GB/T 6404的本部分不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或辅助性的齿轮装置,如与齿轮装置做成一体的压缩机、泵、透平等以及不传递动力的齿轮装置。 振动测量中可能要求一些特殊的条款,如:测量方式和验收级别应由制造者和用户协商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单轨系统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起重机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堆垛起重机的专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运港口装卸货物专用的起重机名词术语。在港口使用的通用起重机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起重机的专用名词术语。与其他起重机械通用的名词术语见相应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旋转电机(以下简称船用电机)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备件、保证期。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船用(包括移动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机(不包括微型控制电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CZY型船用自吸离心式油泵(以下简称泵)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输送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类介质自吸离心式油泵,也可适用于用来输送海水、淡水(被输送液体温度不高于80℃)的自吸离心式水泵的产品设计、生产和试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离心泵、旋涡泵(以下简称:泵)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动双螺杆泵(以下简称泵)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用作滑油泵、燃油泵、锅炉燃料喷油泵、货油泵、供水泵、消防泵、排水泵、压载泵、卫生泵以及输送化学品泵等各种双螺杆螺旋型线构成的泵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
GB/T 11348的本部分给出了评价位于或靠近主轴承处测得的旋转轴现场径向振动烈度的具体规定。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正常稳态运行工况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相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7919-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7919-3);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7919-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7919-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状态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规定的这些振动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通常也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的振动值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ISO 10816-1和GB/T 6075.4。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装卸作业用的起重机。船厂、电站用的同类起重机亦可参照使用。
GB/T 22159的本部分规定了给定预负载下弹性支撑件平动动刚度的测定方法、该方法涉及输入端振动和阻滞输出力的实验室测量,被称为\"直接测量方法\"、本部分的方法适用于具有平行法兰的测试元件(见图1)、本部分所针对的弹性元件主要用于降低:a) 可听声低频段(典型值位于20 Hz~500 Hz之间)的振动向结构传播,它可导致结构有时辐射不希望有的流体声(如空气声、水声或者其他媒质的声音)、b) 低频振动(典型值位于1 Hz~80 Hz间)的传播可作用于人体,或当这种振动非常严重时,可对任何尺寸的构件造成危害、本部分涵盖了与待测元件法兰垂直及平行的平动测量、直接测量法所适用的频率变化范围为1 Hz~f<下标UL>,f<下标UL>通常取决于测试系统、采用本部分方法所获得的测量数据可用于:--生产厂商和供销商提供的产品信息;--产品研发过程中所需信息;--产品质量控制;--计算通过隔振器的振动能量传递、
GB/T 23507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钻机电驱动用主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的型号、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出厂文件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石油钻机绞车、钻井泵、转盘、顶驱装置用交、直流电动机(包括网电驱动的低压电动机)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隔舱传动装置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运输原油、石油产品及液体化学品船舶的泵舱与机舱之间的隔舱(转速不大于3000r/min)的传动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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