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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升级和改造中各阶段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和监理要点。本部分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以及部署实施部分各阶段的监督管理。
GB/T 202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该平台由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平台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建筑及居住区选择数字化系统配置的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一级到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设计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运营使用单位、网络安全企业、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网络安全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网络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物流企业对信息系统或物流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规范与管理,并可作为相关机构对物流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
本标准规范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以下简称“等级测评”)的工作过程,规定了测评活动及其工作任务。本标准适用于测评机构、定级对象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价工作。
GB/T 3085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子政务系统网络建设的总体要求、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机房建设、网络接入认证与授权、网络管理与维护、网络测试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政务机构电子政务系统网络建设。
GB/T 32403的本部分规定了基于公用电信网的宽带客户网络(以下简称宽带客户网络)中企业用宽带客户网关的设备分类、接口、设备功能、安全功能、操作管理维护要求、性能和环境要求、供电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基于公用电信网的宽带客户网络中的企业用宽带客户网关。
GB/T 32588的本部分规定了系统性安全要求,适用于在专用线路运营的采用无人驾驶或无人干预的自牵引列车的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配备司乘人员时,相应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负责部分或全部列车运营功能(见表1阴影部分和3.1关于自动化等级的定义)。本部分提出了不设司乘人员时必要的安全要求(见表1)。本部分要求仅适用于第5章定义的系统、3.1.4定义的无人驾驶(DTO)模式和3.1.20定义的无人干预(UTO)模式(见表1阴影部分)。本部分没有专门探究安全防护事项,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适用于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防护。本部分实施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交通系统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规的补充(见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实施应考虑下列因素:--文化、法规、规范涉及的社会风险的容忍度;--有关安全主管部门或独立评估方对特定应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运营”职责。除非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否则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系统:--在特定环境(例如机场、商业中心、休闲场所)内运营的乘客自动运输系统(APM);--固定场所内乘客乘降的娱乐车辆和过山车;--乡村环境条件的城际或干线铁路上运行的列车;--缆车系统;--配备光学传感器、电磁传感器或类似的设备/系统的电子导向类车辆系统。本部分不考虑建造、安装、调整、拆除系统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对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见3.2)系统,本部分无约束力。既有系统升级到DTO或UTO可能的风险不在本部分约束范围内,但本部分推荐的风险对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统的扩建或调整所引起的改变,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改变,才采用本部分进行约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统未改变部分随系统变动也可能新增风险。
本标准提供了可用于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控制列表,规约了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控制选择过程,以便构造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程序——一种概念层面上的安全解决方案。本标准适用于:a) 方便规约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功能需求,为安全设计(包括安全体系结构设计)和安全实现奠定有力的基础。b) 指导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整改中安全能力的调整和提高,以便能使工业控制系统保持持续安全性。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组织中负责工业控制系统建设的组织者、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实施者和其他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
GB/T 33009的本部分规定了集散控制系统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具备的安全能力、防护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区域的划分,并对过程监控层、现场控制层和现场设备层的防护要点、防护设备以及防护技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涉及集散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电力、石油、化工、水利、冶金、建材等各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指导企业用户提高在役运行和新增集散控制系统的安全性,也可作为集散控制系统生产商和集成商的系统安全设计指导。
本标准规定了感知终端接入公安物联网的安全接入方式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物联网的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风险评估实施的方法和过程。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第三方安全检测评估机构对工业控制系统的风险评估实施工作,也可供工业控制系统业主单位进行自评估时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化车间的体系结构、基本要求、车间信息交互、基础层数字化要求、工艺设计数字化要求、车间信息交互、制造运行管理数字化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离散制造领域数字化车间的规划、建设(新建或改建)、验收和运营。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IDC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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