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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GB 13561的本部分规定了港口散粮筒仓系统的布置与结构、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电气及监控系统、静电防护、通风除尘、消防设施、熏蒸和安全管理的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港口散粮筒仓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粮筒仓系统也可参照使用。
GB/T 21714的本部分提出了以下要求:通过采用雷电防护装置(LPS)来防止建筑物的物理损坏、避免LPS附近因接触和跨步电压而引起的生命危险。本部分适用于:a) 任意高度建筑物的LPS设计、安装、检查和维护;b) 对接触和跨步电压引起的人身危害提供保护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质量要求以及机械性能、高温和低温、噪声和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和电气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标准仅涉及教学仪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和特性。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性能、试验、安全要求等,提供了安装和运行导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设在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频率50 Hz或60 Hz的交流电力系统中用来改善功率因数的并联电容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电容器装置或电容器组:--在频率40 Hz~24 000 Hz下运行的感应加热装置中所用的电容器组;--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装置;--高压直流输电系统用并联电容器及交流滤波电容器组;--用自愈式电容器组成的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装置;--电力滤波装置。装置中的电容器及各附件,诸如绝缘子、开关、串联电抗器、放电线圈、避雷器、互感器、外熔断器和控制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本标准的目的如下:a)阐述关于装置的定额、性能及试验的统一规则;b)阐述装置的分类、主接线和结构;c)阐述装置的参数选择方法;d)阐述装置的保护方式;e)阐述装置的安全规则;f) 提供安装和运行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机组(下面简称“机组”)安装、调试、测试、检修现场工作时的基本安全要求,以及在机组内作业时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并网型的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产品。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l0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配电站(室)中无功补偿用三相交流高压、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新建、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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