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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流发电机组用柴油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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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机调速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柴油机调速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调速系统要求和参数的分级,以及典型发动机转速的术语和定义。特殊用途发动机可提供附加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驱动筑路机械、土方机械、农业和工业用拖拉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发动机,也不包括自调式发动机和仅要求限制高转速或大供油量的发动机。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柴油机)的要求,对火花点燃式发动机和双燃料发动机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设备。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的定义和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船舶电气设备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设备的电气保护系统的主要特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设备的保护系统的设计。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试验台上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对于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旨在规定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见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每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一种试验循环进行评定。附录A、附录B、附录E和附录F各包含一种只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发动机和机械类型。对于某些非道路用发动机,必需进行现场烟度试验而不必进行试验台烟度试验。对于有附加要求(如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机械所用发动机,可能需要附加试验条件和专用评价方法。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现场状况下评定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对已按GB/T 8190.9规定完成“认证”或“型式认证”的发动机进行在用机的烟度测试。GB/T 8190.9则规定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台测量用试验循环和测试规程。在进行瞬态烟度试验循环应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烟度计测量烟度。本部分规定了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和分析烟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测量烟度的详细规定可参见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规定测量和分析烟度试验循环以及测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规定的试验规程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但一种用途的发动机只能使用本部分规定的相应试验循环的一种进行评定。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及附录C各包含一种适合于该附录范围所列特定用途的发动机。在某些情况下,附录中规定的烟度试验循环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盖的发动机和机械。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标以及它们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船舶的主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应急电站和停泊电站所构成的低压供电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力推进系统(以下简称推进系统)的分类、技术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推进系统主要机械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侧推进装置以及所有由辅助电站和蓄电池供电的推进机械和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供应范围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用机组,不适用于轴带发电机、中频、工频单相交流以及双频输出的机组。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船用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完工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起动、控制和停止固定式消防泵驱动器的控制器,包括用交流电动机或柴油机驱动消防泵的自动型和非自动型控制器。每个控制器只能控制一台单独的驱动器。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以下几个方面:a)消防泵控制器、其相关设备和其动作功能的独特特性。b)消防泵控制器应符合的条件涉及:1)控制器的结构;2)控制器的关键要素,包括安装、布置、配线和连接等;3)外壳防护等级;4)操作方式;5)在正常、过载及短路情况下的操作和性能;6)预告重大事件的能力;7)对其所处环境的电磁兼容性。c)用来确定满足这些条件的试验,以及这些试验所采用的方法。d)随控制器一起提供的资料或者在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在此意义上,本标准给出了对电动机驱动和柴油机驱动消防泵的所有电气性能要求。本标准不涵盖爆炸性气体、核装置、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应用场合。关于电源,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提供给用户端口的电能的种类、性能和特征(见IEC 60364-5-55)。本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电能产生的方式或装置,也不适用于IEC 60364所提及的在建筑物输入端与消防泵控制器之间的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可能与固定式消防泵组装在一起的柴油机驱动的发电机。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推进机械和装置,且涉及下列设备的技术条件、安装和试验:——推进电动机;——推进发电机及其原动机;——电磁离合器;——相关联的半导体变流器;——励磁系统;——监控、测量仪表、保护设备和系统;——接线和电缆。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辅助操舵装置的艏侧推器、所有的辅助发电机组以及由蓄电池供电的推进机械和设备。
GB/T 25444的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电气装置的系统设计要求,适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处理及贮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道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外露的单浮筒系泊设施。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压不大于35000V和直流电压不大于750V的永久的、临时的、移动或手持的所有电气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的医疗设备或液货船上的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渔业船舶系泊、航行及捕捞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造的船长不小于24m的柴油机动力渔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交流发电机组用柴油发动机(以下简称柴油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交流发电机组用柴油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能效设计指数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30008-2013表1所列的12种航行海洋运输船舶、表2所列的3种国内航行海洋运输船舶和表3所列的6种内河运输船舶EEDI的计算,不适用于具有柴油-电力推进、透平推进或混合式推进系统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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