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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74的本部分界定了臂架起重机相关的常用术语。本部分定义了臂架起重机主要类型、变幅特性、平衡特性及零部件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除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浮式起重机和海上起重机以外的臂架起重机。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外的安全级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的质量鉴定方法,以保证其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能执行预定的功能。本标准不适用于指导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在电厂电力系统中的应用,也不规定这些装置的具体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金属滚翻保护结构(ROPS)的性能要求,并且规定了实验室试验中对典型试件采用静载荷作用下统一的、可重复的用于评价符合这些要求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8498规定的下列带司机座椅且质量大于700 kg的移动式机器:--推土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卸车;--吊管机;--组合式机器(例如铲运机,铰接车架自卸车)的牵引部分(主要牵引车);--平地机;--土方回填压实机;--压路机;--挖沟机。本标准不适用于教练员座椅或用于附属装置操作的附加座椅。
本标准规定了拖牵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技术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客运拖牵索道。
GB/T 19930的本部分建立了在静载荷作用下统一的、可重复的评价滚翻保护结构(ROPS)载荷承受性能的方法,并规定了对典型试件在这样载荷作用下的性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ISO 6165规定的大于6 t并小于50 t的液压挖掘机的ROPS。当机器围绕其回转机架的纵轴滚翻360°,且与小于坡度30°硬黏土路面没有失去接触时,ROPS将为系座椅安全带的司机确保小的挤压保护空间。ROPS被应用在有滚翻危险存在的地方。本部分适用于基本型挖掘机或用于物件吊运、拆除或带磁盘、蛤壳式铲斗、抓斗或多爪夹具等附属装置的派生挖掘机的ROPS。本部分不适用于带司机室起升装置的挖掘机。
本标准适用于对大批量生产的磁性材料进行分类。“磁性材料”表示应用中要求其具有铁磁性或亚铁磁性的物质。本标准中,磁性材料的分类以公认的主要两类产品为基础:——软磁材料(矫顽力≤1000A/m);——永(硬)磁材料(矫顽力>1000A/m);在这些主要类别中,当分类合理时可辨别出如下一些特性:——材料的主要合金元素、冶金状态和物理性能;——在可能和方便时,可辨认出这些特性间的相互关系。按特殊应用领域的分类不适用于所有的材料,因为根据其要求的特性,不同的材料常可用于相同的用途。
GB/T 26802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工业生产中设备、测量、监视和控制用计算机的防电击和电灼伤、防机械危险、防火焰从计算机内向外蔓延、防过高温影响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也规定了通过检查和型式试验来鉴定设备是否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工业生产中设备、测量、监视和控制用计算机产品。本部分不包括与安全无关的设备的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运输包装的有效性、电磁兼容(EMC)要求、功能安全、对爆炸环境的防护措施、维修(修理)、维修(修理)人员的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a)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b)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c)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应遵循的准则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在500 kW~50 000 kW之间,且水轮机转轮直径在3.3 m以下的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浮式生产储存设备(FPS)的涂层保护和阴极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浮式生产储存设备(FPS)腐蚀防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GB/T 32068的本部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工业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铅酸蓄电池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铅尘、铅烟处理系统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项目铅尘、铅烟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缆道测验机电设备及与其配套的测验仪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及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文悬索缆道机电设备及与其配套的测验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的设计、使用、安装和维护,包括自动和半自动分析仪器及其系统。本标准范围涉及的仪器及其系统包括:——分析装置;——取样装置;——通过化学、加热、机械或其他方法处理样品的装置;——测量装置;——显示、传送或打印测量结果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海上石油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原则、材料、焊接、结构、试验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种类型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钻井和修井平台上新安装使用的钻井设备、修井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在役设备适用时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从概念设计到建造完成的全部过程,也包括大修。本标准给出的技术和程序上的要求也适用于临时安装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石产品,即合成石岗石(亦称人造石岗石)和合成石石英石(亦称人造石石英石)的术语定义和分类。本标准适用于主要是以树脂、水泥或者二者的混合物为基体,加入石料、无机填料或其他物质制成的工业品合成石。工业化的生产是指在固定的厂房设备中,采用模塑技术的方式制成一定几何形状产品的过程。市场上常见的合成石产品有方料、毛板、平面的抛光板材、规格板以及各种异型产品等。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非用于地板、墙壁装饰和类似用途(如排水通道、结构件等)的合成石。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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