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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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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或感应炊具用射频发生器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这些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使用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电动机驱动的电气医疗设备、电玩具、自动售货机以及电影或幻灯投影仪。电网供电器具和电池供电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围内。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还有:——上述提及设备的单独部件,诸如电动机、开关装置如(电源或保护)继电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则对这些单独部件没有发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有:——在其他标准中明确地提出其射频范围内所有发射要求的设备。——装有额定输入电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导体装置的调节控制器和带有该种调节控制器的设备。——单独使用的电源。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同时适用本部分不同条款和/或其他标准的多功能设备在使用相关功能时应满足每一条款/标准的要求(详见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它能使骚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同时仍能达到足够的射频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会有射频的干扰发生。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规定。与器具安全性能有关的电磁现象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工业或商业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制冷量为50 kW以上的集中空调或工艺用冷水的机组,也适用于为防止因室外气温降低而引起冻结、在水中溶解化学药剂作载冷(热)的机组。以发动机(柴油机或燃气机)或透平发动机(蒸汽轮机或燃气轮机)驱动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于饮用水、饮料及不以水作载冷(热)剂的工业专用的机组。
本标准界定了制冷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的产品制造、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7778规定的A1类制冷剂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使用A2L类制冷剂的机组及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除湿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 本标准适用于以机械制冷方式除湿、以冷凝热为再热方式的名义除湿量大于0.16 kg/h的整体式或分体式除湿机(以下简称除湿机)。
本标准规定了洁净手术室或其他类似的有微生物控制要求场所用空气调节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组”)的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蒸发式或冷水式或两者组合在一起的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 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和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单元式空调机(以下简称“低温空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或等于7 000 W、用于工艺性环境、进风温度范围在5 ℃~18 ℃的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本标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集中送风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R717、R22、R32、R134a、R404A、R407C、R407E、R410A、R744为制冷剂的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采用其他制冷剂的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动机驱动的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额定电压小于600V交流电源的空气冷却和水冷却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单冷型、热泵型、带辅助电加热的热泵型及纯电加热制热型)。本标准也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除湿机、热泵热水机、全新风空调热泵机组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机械制冷方式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空调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控制调节温度不大于±1℃、相对湿度不大于±5%范围的空调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核电厂的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使用的核级机组和抗震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的项目边界划分及能耗统计范围、基本要求、测量和验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电为驱动能源的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实验室的分类、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气体供应、电气、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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