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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民用船舶起居处所的空气调节(简称空调)与通风的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民用船舶起居处所及报房的空调与通风。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游乐园(场)的设施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乐设施的主题公园和各类游乐园(场)。
本标准规定了水路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服务和服务资源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运营的水路客运企业。
GB/T 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经常性卫生监测,其他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项目、评价方法以及综合评价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含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独立院校)各项卫生状况的综合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业节水型单位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含有餐饮、洗浴、游泳及水上项目、客房、洗衣房、洗车等全部或部分用水环节的服务业单位的节水评价工作。
本标准给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服务管理及服务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的环境服务。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算的种类和范围、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配备要求和计量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服务业等其他用能单位可参照执行。
GB/T 31710的本部分规定了帐篷露营地的分类、选址与布局、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面向大众休闲需求的以帐篷为主要住宿设施的露营地,不适用于科考探险、高山攀登等特种活动使用的露营地。
本标准给出了公共机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事业性单位)、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等,其他相关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浴场(以下简称浴场)服务的分类、基本要求、服务要求、投诉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能提供海水浴场服务的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公共建筑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少儿语言培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服务资源、服务过程、服务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少儿语言培训服务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通用设计卫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住宿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通风、采光照明的设计卫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其他住宿场所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民宿。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沐浴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浴室,其他沐浴场所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婴幼儿沐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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