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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单个水表、复式水表、同轴水表和连接管件的选择、安装、水表的特殊要求以及新水表或修理后水表首次使用的准则,以保证水表准确稳定测量和可靠读数。本部分适用于封闭满管道中测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并配有累积流量指示装置的水表。本部分既适用于基于机械原理的水表,也适用于基于电或电子原理以及基于机械原理带电子装置、用于计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的水表。本部分还适用于电子辅助装置。通常电子辅助装置为选装件,但或法规可能会根据水表的使用情况确定某些辅助装置为必备件。本部分的建议适用于被定义为积算计量仪表、采用任何技术连续测定流过的水体积的水表。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形成保护级别“ob”(EPL“Mb”或“Gb”),或保护级别“oc”(EPL“Gc”)。对于保护级别“ob”,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对于保护级别“oc”,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16 A;——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1 140 V;——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I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文件规定了由成套设备制造商负责的爆炸性环境用成套设备的设计、结构、组装、试验、检查、标志、文件和评定的要求。本文件的要求适用于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构成成套设备和有独立防爆合格证的单个设备。这些单个设备作为构成成套设备的一部分组合在一起。也包括超出构成成套设备的单个设备防爆合格证范围方面的要求。本文件也包括对危险场所用成套设备的附加要求的评定,但不包括对非危险场所的要求。假定,除本文件的要求外,对适用于非危险场所的其他电气或机械要求的符合性将由同一机构或不同的机构进行验证。本文件不适用于:——整体符合一个或多个GB/T 3836防爆型式标准的设备;——符合GB/T 3836.17的正压房间“p”和符合IEC TR 60079-16的人工通风保护分析室,以及其他标准规定的特定防爆成套设备;——GB/T 3836.15范围内在终用户现场的安装;——危险场所分类;——固有爆炸性环境和炸药或自燃物质形成的粉尘(例如,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医疗室;——可燃性薄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装置。本文件仅用于为成套设备的初始供应提供验证。当本文件的要求与GB/T 3836.1或GB/T 3836.28的要求有冲突时,本文件的要求优先。
本文件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文件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文件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文件的原则。本文件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见注1)。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自燃物质,如发火物质、推进剂、烟火、弹药、过氧化物、氧化剂、水反应性元素或化合物,或其他类似材料;——超出本文件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随粉尘喷出的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文件不适用于由于存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而可能产生危险的场所,但该原则可用于评估杂混物(另见GB 3836.14)。本文件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矿山用机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防护类型及其使用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GB/T 14092.6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一般用途机械工业产品。产品大类包括:采掘机械、提升机械、选矿机械、运输机械、凿岩机械、矿用电气设备等。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燃气轮机采购中有关燃料质量和环境性能的导则。该导则同时指出成套商和采购方应提供的燃气轮机使用燃料的有关资料和对量化预测环境影响所必需的资料种类。燃料技术规范作为参考,而不是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本标准规定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简称:直燃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其他同类型机组可参照执行。
GB/T 19212.1—2016的该章用下列内容代替:GB/T 19212的本部分规定了节能和其他目的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的安全要求,在电气装置中,节能和其他目的通过调整输出电路的输出电压和/或其他电气特性来实现,不受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的影响而中断。节能是通过电气装置的电压稳定和(或)电压调整来实现的。本标准也可用于预定用来调整电压或终调整其他电气特性的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本部分适用于单相或三相、空气冷却(自冷或风冷)、独立用或含有与下列GB/T 19212系列标准所规定的变压器和/或电源装置配套用的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第2部分:一般用途分离变压器和内装分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第5部分:隔离变压器和内装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第7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第14部分:自耦变压器和内装自耦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第15部分:调压器和内装调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第17部分:开关型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和试验。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额定电源频率不超过500 Hz。本部分适用于内部工作频率不超过500 Hz的线性电源装置。本部分与GB/T 19212.17结合使用,也适用于内部工作频率超过500 Hz的节能用开关型电源装置和变压器。对于GB/T 19212系列其他部分相应的具体应用,除本部分列出的要求外,相应的必要的要求也适用。当两项要求产生矛盾时,优先采用严格的要求。额定输出不超过:——150 kVA,对单相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400 kVA,对三相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如果购买方和制造方另有协议时,本部分也适用于对额定输出不限制的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预定要连接到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的输入端子和(或)输出端子的外部电路及其部件。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装置,例如双电平调节控制装置、电子控制装置和其他标准包含的特殊灯光调节器。避免外壳和外壳内元器件受诸如霉菌、害虫、白蚁、日辐射和结冰等外界影响的防护措施也应当考虑。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的运输、储存和工作的不同条件也应当考虑。对预定要用于特殊环境的节能用变压器、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例如热带环境,可以采用符合其他适用的标准和规程规定的附加要求。
GB/T 19518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阻式伴热器应用的通用和试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阻式伴热器,可包括工厂装配或现场(工地)装配的装置,既可以是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装配和/或端接的串联伴热电缆、并联伴热电缆,也可以是伴热垫和伴热板。本部分还包括伴热器使用的端接要求和控制方法,本部分中所涉及的危险场所见GB 3836.14—2014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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