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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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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588的本部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的曳引、强制和液压驱动的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的安全准则。本部分适用的电梯服务于指定的层站,具有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轿厢,轿厢由绳或链条悬挂或由液压缸支撑并在与铅垂线倾斜角小于或等于15°的导轨上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残障人员使用电梯、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危险物品的运输等),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应考虑附加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a) 下列电梯:1) 采用1.1规定之外的驱动系统;2) 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15 m/s。b) 下列液压电梯:1) 额定速度小于1.0 m/s;2) 溢流阀(5.9.3.5.3)的设定压力超过50 MPa。c) 某些安装于现有建筑物的新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因为受到建筑结构的限制,这些电梯不能满足本部分的部分要求,需考虑GB/T 28621的规定。d) 升降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提升设备、具有自动吊笼和料斗的机械、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修机械,或者风力发电塔内的电梯。e) 本部分实施前安装的电梯的改造。f) 在电梯的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操作的安全性。但是,本部分可作为参考。本部分未涉及噪声和振动,因为未发现它们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参见0.4.2)。本部分不适用于在本部分发布日期前安装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见第3章)。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预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本标准未考虑因地震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前制造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1 GB/T 20002的本部分为各类相关标准的制定者就如何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提供了指导。但是,某些残疾程度严重或复杂的人的需求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是针对轻度生理障碍人员,只需将标准中的方法做较小的更改,就能很容易地满足他们的需求,从而扩展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本部分的目的:a) 告知、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人类的能力对产品、服务和环境可用性的影响;b) 概述标准中的要求与产品或服务的无障碍化、可用性之间的关系;c) 从更宽阔的市场,提高对采用无障碍设计原理获得益处的认识。1.2 本部分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供消费市场和工作场所使用的产品、服务和环境。就本部分的目的而言,“产品和服务”这一术语通常反映上述所有目的。1.3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a) 标准制定过程中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考虑过程的说明;b)为确保满足不铜能力的人群需求,为标准制定者提供了能够将标准相关条款与应当考虑的因素相关联的表格;c) 描述了人体机能或人类能力以及残疾的实际含义;d) 为标准制定者提供了一系列可用于更详细、具体研究的指导性资料。1.4 本部分提供的只是一般性指导。对特殊的产品或服务的因素应当考虑制定相应具体的指南。1.5 尽管大家都已认识到无障碍化和可用性对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但在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标准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目前,本部分的内容考虑对产品的指导远比服务要多。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风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 本标准的目的是在下列工作中为了做出有关电梯安全方面的决定提供方法: ——电梯、电梯部件和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制定电梯的使用、操作、测试、符合性验证以及维护、修理、改造的通用程序; ——制定有关电梯安全的规范和标准。 虽然本标准中的实例主要针对人员伤害的风险,但是本标准所规定的风险评价程序对于评价与电梯相关的其他类型风险可同等有效,如:对财产和环境损害风险的评价。
GB/T 21562的本部分对GB/T 21562—2008规定的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过程要求和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见1.3)给出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1562—2008范围内涵盖的所有系统。本部分假设用户已熟悉安全问题,但在某些安全问题上GB/T 21562—2008缺乏详尽指导。GB/T 21562—2008是系统顶层的基本RAMS标准,本部分是对GB/T 21562—2008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1.3声明的安全问题。本部分仅对GB/T 21562—2008范围内的下列问题给出指导:a) 轨道交通系统整体到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信号、机车车辆和基础设施等)的顶层通用风险模型的建立,模型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义;b) 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高速线路、轻轨和地铁等)通用功能危害检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风险验收原理的应用;d) 轨道交通系统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许风险定性评估的应用与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将安全目标分配给子系统(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的定义;f) 在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有阶段,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应用;g) 安全性举证的概率性方法和确定性方法应用;h) 安全证明文件(安全论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维修和运营等)和典型结构。表1说明了GB/T 21562—2008规定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的范围及其限制,并明确了主要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宜结合本部分所有内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结构的设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顺序,但1.3范围内的所列问题包含在表2所列条款中。
GB/T 22188的本部分给出了控制室布局的人类工效学原则,包括控制室布局、工作站布置、工作站外视觉显示器的使用以及控制室维护的要求、建议和指南。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控制中心,包括过程工业、交通运输和应急服务调度系统的控制中心。虽然本部分主要适用于非移动式控制中心,但其中许多原则同样适用于移动式控制中心,例如船舶和飞机上的控制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包括附录B表B.1所列出的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安全和独立地接近与使用电梯的低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电梯符合表1小轿厢尺寸的要求,且设置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轿门和层门。本标准考虑了使用GB/T 13800-1992和GB/T 12996-1991规定尺寸的轮椅车的人员对电梯的可接近性。本标准规定了附加技术要求,以减小第4章中所述的残障人员使用电梯时易发生的伤害。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可站立或乘坐轮椅车、也可有人伴随或无人伴随)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垂直升降平台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规定了下述升降平台的要求:安装在封闭井道内;设计或安装地点允许其在未封闭的井道内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升降平台:在固定的楼层之间运行;对于安装在未封闭井道内且不穿过楼板运行的升降平台:提升高度不大于2m;在私人住宅里,提升高度不大于4m;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运行方向与垂直面夹角不大于15°;额定载重量不小于250kg。
本标准规定了供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永久安装的动力驱动楼道升降机的安全准则、尺寸和功能。本标准适用于如下的楼道升降机:在固定层站之间的楼道或倾斜面上运行;额定速度不大于0.15m/s;导轨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大于75°;运载装置由一条或多条导轨支撑或导向。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面积、功能区、服务与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及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市、区、盟)、县(自治县、市、区、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操作装置、按钮和指示器的要求,考虑了电梯的控制类型,并规定了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要求(见附录 D)。附录B给出了可接近的特殊要求。控制系统的描述仅为详细说明按钮和指示器,它既不是各类控制系统完整性的描述,也不是对其标准化。本标准对轿厢内扶手(如果有)的要求也作了规定。1.2 本标准适用于GB/T 7025.1和GB/T 7025.2所定义的Ⅰ至Ⅳ类电梯和Ⅵ类电梯。1.3 群控电梯具有共用的操作装置和电气上的连接,既经济又方便使用,系统的复杂程度可根据电梯数量和预期的交通流量来决定。因此,本标准不涉及这类系统中制造商认为有用的附加指示,如:“指示下一台电梯”、“不要阻碍关门”等。1.4 本标准不涉及以下内容: a) 特殊功能(和其相应的信号),如为改善病床电梯服务的特殊功能,触摸屏、声控装置等; b) 在自动门情况下,为了提高运输效率的任何装置,如根据不同的指标所采用的可变时间延时装置、关门按钮、光幕等。涉及到的电梯操作装置和基本信号,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在开发辅助信号时,本标准内容可作为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 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设备运行服务的总则、内容、设施、环境以及实施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下列电梯设备的运行服务,其他场所的电梯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b) 液压驱动电梯;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家用电梯。
本文件适用于办公、旅馆和住宅建筑的新安装乘客电梯的交通规划和选型。所给出的要求和建议对简单及复杂的电梯配置均适用。本文件提供了在适用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交通规划方法的指导。在建筑的规模和预期用途已知的前提下,本文件有助于在建筑设计的早期阶段确定电梯的数量和配置及其主要参数。本文件适用于表1中的电梯类型。如果具有混合用途的建筑可以分别作为办公、旅馆或住宅建筑进行评估,本文件也同样适用。本文件提出了一种电梯交通规划的标准化方法。其他替代方法也可能有效,但本文件未涉及这些方法。本文件给出了关于电梯的配置和选择的基本要求和建议,涉及:a) 用于评估的设计准则;b) 设计准则参数;c) 用于简单的电梯配置和选择(见5.3)的计算法(见第7章);d) 用于简单和较复杂的电梯配置和选择(见5.3)的模拟法(见第8章);e) 提供给相关方的电梯配置和选择分析结果的报告格式;f) 考虑现有的安全规范,用于确定特定轿厢面积的乘客人数;g) 考虑容纳电梯乘客可能携带的行李、婴儿车等物品,以及其他非个人物品的空间;h) 残障人员的可接近性。本文件未涉及以下内容:a) 仅载货电梯;b) 同一井道中多轿厢的乘客电梯;c) 双层轿厢乘客电梯;d) 提升高度超过200 m和(或)额定速度大于7 m/s的电梯;e) 计算法的变化(例如:不同于上行高峰的交通状况,开门保持时间,各楼层高度不统一,各楼层人数不统一,单层运行时无法达到额定速度等);f) 模拟法的变化(例如:具有不同客流需求的交通模型);g) 仿真模型或交通控制系统的设计;h) 乘客的高级特征参数(例如:步行速度);i) 电梯安装后的设计性能验证。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确定了鼓泡制气和轻烃燃料加热气化与空气混合供气方式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技术条件,适用于城镇、乡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轻烃混合燃气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轻烃燃料气化直接以气态方式供气的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直线电机非粘着驱动、车辆装设短定子、轨道中部设置感应板、钢轮/钢轨作为支撑和导向、列车高速度为100km/h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人行出入口电控通道闸的分类、组成、通道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安装在人行出人口并用于控制和/或引导人员按规则通行的电控通道闸,其他特殊用途的通道装置可参照执行。
JT/T 881的本部分规定了内河船用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以下统称为“电梯”)设计、制造与安装的技术依据和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内河船用曳引驱动式和液压驱动式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设计、制造与安装。沿海港口趸船用电梯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内河船用强制驱动式电梯和内河船用杂物电梯,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图书馆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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