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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3m以上天线,采用SCPC体制),可作为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技术改造和设备生产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对其他形式的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亦可作参考。
本标准对选矿厂的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选矿工艺和尾矿设施、运输、起重、电气、防火等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选矿厂。 部分采用选矿工艺的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冶厂。
本标准定义了RAMS各要素(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的安全性)及其相互作用,规定了一个以系统生命周期及其工作为基础、用于管理RAMS的流程,使RAMS各个要素间的矛盾得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本标准不规定轨道交通特定应用中的RAMS指标、量值、需求或解决方案,不指定保证系统安全的需求。这些应在各类特定应用的RAMS子标准中规定。a)所有轨道交通应用中和在此应用中各个不同层次的RAMS规范与说明例如,从整个轨道线路到位于轨道线路上的主要系统以及到这些主要系统内独立的或综合的子系统及其部件,包括所含软件,特别是:——新型系统;——集成到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中工作的新系统,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既有系统的其他方面;——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的更新,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此系统的其他方面。b)应用中生命周期所有相关的阶段。c)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支承工业的使用。
由于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危险感应电压和电流对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GB/T 28026的本部分给出了交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地面装置的电气安全和保护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相互作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平行运行;——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的交叉运行;——共用的轨道、建筑或其他构筑物;——交流和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间的过渡区段。本部分仅限于基频的电压和电流及其叠加部分,未涵盖有关辐射干扰的规定。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线路、延长线和既有线更新改造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包括:——铁路;——导向式公共交通系统,例如: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的铁路、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安装有接触网或接触轨的磁悬浮系统;——物料运输系统。本部分不适用于:——地下矿山牵引供电系统;——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供电系统的影响;——悬式缆车;——缆索铁路;——维护工程。本部分中的规定也适用于因交流或直流电力牵引供电系统产生的危险电压或电流对非电力牵引线路的相互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DC600V供电系统及部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牵引的DC600V供电制式旅客列车及动力集中动车组。本标准也适用于内燃牵引的DC600V供电制式旅客列车及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中第三轨受流器的工作条件、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RAMS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上部或下部受流的第三轨受流器(简称受流器),且地铁和轻轨车辆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控制系统)的工作条件、系统构成、电气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安全与环保、软件发布、文档要求、标识、包装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列车上安装的基于GB/T 28029.1—2011的网络控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以及安装在机车车辆上的电气屏柜电缆布线的工作条件、布线要求、标记和检验。本标准适用于机车、动车组、客车、城轨车辆和磁悬浮车辆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汇流排、端子排、端子、插头和插座等)间,与输变电、电能采集、电气控制或系统监控相关的布线。其他用途的机车车辆(如工程作业车辆、工矿专用车辆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的使用条件、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部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或内燃机车牵引的铁路列车、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地铁和轻轨电动车组。工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及部件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系统组成,技术要求及参数,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型号、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火灾报警系统,城轨车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永磁铁氧体磁体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用永磁铁氧体材料制成的磁体。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物项从制造厂出厂包装到核电厂仓库出库期间的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组件及部件(以下称部件),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的一般振动试验方法(以下称振动试验)。\t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安装在铁路机车车辆车体、转向架上的部件,或者借助于减振材料、缓冲器安装的部件,部件质量不大于100kg。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动车用柴油机喷油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机车、动车用柴油机喷油器。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地面信号产品(以下简称产品)高温及低温的试验种类、试验条件的划分、试验温度及试验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考核铁路地面信号产品在规定的温度环境条件下进行高温及低温适应性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a)以研究产品随温度周期变化而变化为目的的试验;b)以研究产品耐久性,耐候性及耐腐蚀性为目的的试验;c)在运输及储存条件下,以研究产品受到温度影响而变化为目的的试验;d)安装在机车车辆上的设备及部件受到温度变化影响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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