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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拌制砂浆和混凝土时作为掺合料的粉煤灰及水泥生产中作为活性混合材料的粉煤灰。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用煤及以煤为燃料的家庭炉具性能评定过程中所用到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性能评价的试验原理及测试指标、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家庭用煤及以煤为燃料的家庭炉具(以下简称炉具)的性能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的分类及命名规则,袋式除尘器用滤料与滤袋的命名、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袋式除尘器的主要性能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纤维滤料制造过滤元件的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制造、使用,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及滤袋的设计、制造、使用,袋式除尘器的性能检测。
本部分规定了沥青储存、熔化和加热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修建公路、机场、港口等黑色路面的沥青储存、熔化和加热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压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 ℃的电站锅炉;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 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 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定义、总则、基本工作内容、勘查工程控制程度与勘查工作质量要求、地热资源/储量计算与评价、地热流体质量评价、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评价及勘查资料整理与报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部署和地热资源地质勘查报告的验收、评审备案、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
GB/T 14536.1-2022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代替:本文件适用于使用燃油、燃气、燃煤或其他燃料的燃烧器的自动控制用的燃烧器电自动控制系统,系统用于以下情况:——家用和类似用途;——商店、办公室、医院、农场以及商业和工业应用。本文件可适用于:——一个完整的燃烧器控制系统;——单独的程序控制装置;——单独的电子高压点火源;——单独的火焰探测器;——单独的高温操作(HTO)探测器;——用于暖风加热设备(熔炉)的燃烧器控制系统,该设备配备机电压力差控制器,以监控燃烧空气压力差(2.AL型)。该压力差控制器提供一个开关,作为两个开关元件之一的替代,直接切断安全相关端子的电源。本文件不适用于热电火焰监测控制器,热电火焰监测控制器适用于ISO 23551-6。本文件也适用于专门用于工业过程应用的电气燃烧器控制系统,例如ISO TC 244(ISO 13577)涵盖的应用。本文件适用于由一次或二次电池供电的控制器,其要求包含在包括附录V在内的标准中。本文件适用于与燃烧器的安全相关的,以及在燃烧器内、上或与其关联使用的电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的测试相关的固有安全、声明的操作值、操作时间和操作顺序。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660 V的交流供电系统或600 V的直流供电系统。如果控制器自动动作的响应值取决于将控制器安装在设备中的方法,则本文件不考虑该响应值。如果响应值对保护用户或周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则相关设备标准中定义的值或供应商声明的值也适用。本文件也适用于包含电子装置的系统,其要求见附录H。本文件适用于使用负温度系数热敏电阻(NTC)或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PTC)的系统,附加要求按照附录J。本文件包括HTO火焰特性和温度响应系统。本文件适用于能够接收和响应通信信号的控制器的电气和功能安全。信号可以传输到外部装置,也可以从外部装置接收。外部装置通过有线或无线连接,这些装置可能是燃烧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也可能不是燃烧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本文件不涉及网络设备输出信号的完整性,例如与其他设备的互操作性,除非已将其作为控制系统的一部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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