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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建筑、工程、建筑物及其他相关设计领域的消防技术文件中使用的、表示各种消防设备的基本符号、辅助符号和单独使用的符号,并举例说明了部分组合图形符号。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在编制消防设计、施工、维护或审核等技术文件时使用的有关防火、灭火和疏散方法的下列消防设备:——灭火器;——固定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线;——其他灭火设备;——控制与指示设备;——报警启动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通风口;——疏散路线;——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泵、包括无动力消防泵、消防泵组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以清水、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溶液为主要灭火剂的消防泵。
GB 13495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消防安全领域的标志。本部分适用于所有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GB/T 4327规定的消防技术文件和各类地图所用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各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GB/T 202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该平台由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平台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建筑及居住区选择数字化系统配置的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GB 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的缩略语、XML Schema定义、一般要求、数据查询接口和数据实时发布接口。本部分适用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与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土建设施、人员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氢能车辆加氢站的氢气输送、站内制氢、氢气存储、压缩、加注以及安全与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供氢方法的氢能车辆加氢站,也适用于加氢加油、加氢加气、加氢充电合建站等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加氢站。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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