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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牵引变压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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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变压器、调压器和电抗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制修订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等。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GB/T 21562的本部分对GB/T 21562—2008规定的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过程要求和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所涉及的特定问题(见1.3)给出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1562—2008范围内涵盖的所有系统。本部分假设用户已熟悉安全问题,但在某些安全问题上GB/T 21562—2008缺乏详尽指导。GB/T 21562—2008是系统顶层的基本RAMS标准,本部分是对GB/T 21562—2008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1.3声明的安全问题。本部分仅对GB/T 21562—2008范围内的下列问题给出指导:a) 轨道交通系统整体到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信号、机车车辆和基础设施等)的顶层通用风险模型的建立,模型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义;b) 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高速线路、轻轨和地铁等)通用功能危害检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风险验收原理的应用;d) 轨道交通系统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许风险定性评估的应用与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将安全目标分配给子系统(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的定义;f) 在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有阶段,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应用;g) 安全性举证的概率性方法和确定性方法应用;h) 安全证明文件(安全论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维修和运营等)和典型结构。表1说明了GB/T 21562—2008规定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安全活动的范围及其限制,并明确了主要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宜结合本部分所有内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结构的设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顺序,但1.3范围内的所列问题包含在表2所列条款中。
本标准规定了与变流机组部分型式检验相关的重要要求,规定了牵引变压器和变流器相关额定参数的基本关系,以便确定额定值选择的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应考虑的额定参数小值,以使所选择的开关装置特性能够适合变流机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变流机组设计者提供了一些指导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可控或非可控电力阀、提供牵引电力的地面供电装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器件受控于电流、电压或光的装置,并假设其中非双稳态器件采用开关模式工作。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和有导向的大运输量的系统(例如,有轨电车、轻轨系统、高架铁路和地铁、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的地面装置。本标准适用于二极管整流器、可控整流器、逆变器和变频器。本标准不适用于起重机、铁路系统中转运平台和类似的运输设备、悬挂式车辆和缆索铁路。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辅助供电系统的使用条件、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部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或内燃机车牵引的铁路列车、动力集中动车组(供电辅助发电机组除外)、动力分散动车组、地铁和轻轨电动车组。工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能源消耗与排放指标评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要求、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能源消耗与排放的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3 kV-750 kV电压等级电力变压器(以下简称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以下简称电抗器)、电压互感器及电流互感器(以下简称互感器)施工及验收;消弧线圈的安装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建设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规定了石油化工及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装置的建设工程中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安装工程在安装及试验过程中的主要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化工及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装置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项目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
本规范规定了核电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的核电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描述了电力系统及其连接设备的电能质量现象,并给出了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AT所、开闭所、分区所的综合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机车劈相机(以下简称劈相机)的环境条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RAMS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机车劈相机。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辆用三相异步电机的技术特性、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要求。\t本标准适用于干线铁道用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组和车辆用的劈相机和由劈相机、或由交流辅助发电机、或由电子变流器供电的用于驱动空气压缩机、风机或其他辅助机械的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但不包括控制电机。\t如选用有特殊要求的三相异步电动机如变极电动机等拖动上述辅助机械,除了满足该系列的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t以 下,三相鼠笼型异步电动机简称电动机,劈相机和电动机泛指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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