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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焊锚链(包括普通链环及附件)(以下简称锚链)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所用的有档和无档锚链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锻制、冷拉弹簧钢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边长不大于120 mm的弹簧钢圆钢和方钢(以下简称棒材)、公称宽度不大于160 mm且公称厚度不大于60 mm的弹簧钢扁钢、公称直径不大于40 mm的弹簧钢盘条。本标准规定的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铸钢轧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质量证书和超声波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加工使用的铸钢轧辊和工作层为铸钢材质的复合轧辊(含辊环),其他用途的铸钢轧辊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铸铁轧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质量证书和超声波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加工使用的铸铁轧辊和工作层为铸铁材质的复合轧辊(含辊环),其他用途的铸铁轧辊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用平底孔对比试块,以超声波水浸法或接触法检验锻制圆饼(以下简称圆饼)方法的适用范围、检测人员、检验仪器和设备、对比试块、检验条件和步骤、缺陷评定、质量保证规定和检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截面厚度不小于8mm的转动(如涡轮盘、压器机盘等)锻制高温合金和合金钢圆饼缺陷的超声波检验。其他用途圆饼的超声波检验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不锈轴承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 mm~160 mm的热轧(锻)、冷拉、剥皮及磨光圆钢,公称直径为5 mm~40 mm圆盘条和公称直径1 mm~16 mm的圆钢丝(以下简称“钢材”)。
本标准规定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水、空气、采暖蒸汽和燃气等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电焊钢管、直缝埋弧焊(SAWL)钢管和螺旋缝埋弧焊(SAWH)钢管,并对它们的不同要求分别做了标注,未标注的同时适用于直缝高频电焊钢管、直缝埋弧焊钢管和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棒材的超声波探伤方法。本标准适用于A型脉冲纵波反射法对直径或边距为10mm~280mm圆形、矩形、方形和正六边形铜合金棒材以及直径或对边距为10mm~80mm圆形、矩形、方形和正六边形紫铜棒材的超声波探伤。
GB/T 5099的本部分规定了淬火后回火处理的抗拉强度小于1 100 MPa的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储存、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本部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为0.5 L~150 L,使用环境温度为-40 ℃~60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本部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GB/T 5099的本部分规定了正火或正火后回火处理的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储存、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本部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5 MPa,公称水容积为0.5 L~150 L,使用环境温度为-20 ℃~60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本部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GB/T 5099的本部分规定了不锈钢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本部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使用环境温度为-40 ℃~60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移动式钢瓶。本部分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淬透性结构钢条钢的订货内容、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制造用保证淬透性的热轧及热锻结构钢条钢(以下简称钢材)。用末端淬火方法测定或按公式计算钢的淬透性。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无损检测(NDT)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正确使用无损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碟式分离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船上清除矿物油中水分和机械杂质的分离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陆上用来清除矿物油中水分和机械杂质的分离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无缝钢管和埋弧焊除外的焊接钢管纵向和/或横向缺欠的全圆周自动超声横波(由常规或相控阵技术产生)检测的要求。除非采购方在合同中特别要求,否则采用的方法一般是纵向缺欠的检测。在进行纵向缺欠检测时,制造商也可自行决定采用兰姆波进行检测。对于无缝管,由供需双方协商同意,本标准的检测原理可以用于检测其他方向的缺欠。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不小于6 mm且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小于5的钢管的超声检测。对于外径与壁厚之比小于5的钢管纵向缺欠检测见附录A。圆形空心部件的检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手动超声波检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